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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慧娟官怡臻林富郎

原告
蔡曜灯
原告
蔡詹美姬
原告
許耘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告
黃鍾德
被告
完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虹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9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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