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東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東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5行「普通重型機車」修正為「自用小客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東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27日,即曾於嘉義市友愛路某KTV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遭查獲,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16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然被告並未因此心生警惕避免再犯,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再次心存僥倖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貼磁磚工作,家境小康、已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37號
被 告 李東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東隆於民國110年2月2日凌晨2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
號歌神KTV內飲用葛蘭利威酒,迄於同日凌晨4時許飲畢,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5時20分許,行經嘉義市西區
玉山路與劉厝路口時,因違規闖越紅燈為警攔查,經對其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上午5時25分,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1毫克。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東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證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
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邱 朝 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 玥 樺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
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