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晉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晉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423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晉廷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 (一)劉晉廷知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人並未授權委託其以申請人之名義代為辦理電信門號,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自己曾幫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人辦理申請新門號或攜碼等業務,而持有附表一所示之人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等電腦檔案資料之機會,於附表一編號1至9A欄所示之時間前 不久,在嘉義市○○街00號之住處內,擅自在遠傳第三代行動 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寬頻業 務/第三代行動通訊服務契約、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 書、銷售確認單等文件上,擅自偽簽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人之署名,表示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人本人申請遠傳電信之行動電話門號及其搭配方案手機之意;復於不詳時、地委由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紅蘋果通訊行、世樺通訊有限公司(下稱世樺公司)之店章,在申請書、專案同意書、銷售確認單等文件上,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3、4之B欄 偽蓋紅蘋果通訊行之店章、於附表一編號5、6、7、8、9之B欄偽蓋世樺公司之店章,且於附表一編號1、2、3之C欄所示之專案同意書、銷售確認單上「服務人員」之欄位,偽簽紅蘋果通訊行負責人「吳佳鎂」之署名,再於附表一編號1至9A欄所示之時間,將前揭偽造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等資料 寄送至遠傳潮州特約中心行使之,並使遠傳潮州特約中心及遠傳電信之成年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人確有委託劉晉廷申辦上揭行動電話門號及其搭配方案手機之意,而由遠傳潮州特約中心交付上開門號之SIM卡 與劉晉廷,遠傳電信亦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9D欄所示之補貼 款給付與遠傳潮州特約中心,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人及遠傳電信公司對於門號核發及手機門號使用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而遠傳潮州特約中心實際負責人吳哲嘉亦陷於錯誤,依劉晉廷之要求,將上開搭配方案之i-phone手 機9支折算現金,以每支手機新臺幣(下同)1萬5100元之代價,分次匯入不知情之劉晉廷胞姐劉諭親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後再由劉晉廷將款項轉入劉諭親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劉晉廷以此詐得附表編號1至9A欄所示之門號SIM卡9張 ,以及上開手機i-phone手機9支之折算價。 (二)劉晉廷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冒辦日期前不久,在其上開住處內,於專案同意書、銷售確認單上,偽蓋「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偽簽「吳佳鎂」署名各1枚,表示紅蘋果通 訊行、吳佳鎂有銷售行動電話門號及搭配方案手機之意,再將前揭偽造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等資料寄送至遠傳潮州特約中心行使之,並使遠傳潮州特約中心實際負責人吳哲嘉陷於錯誤,依劉晉廷之要求,將上開搭配方案之i-phone手機1支折算現金,以1萬4300元之代價,匯入不知情之劉晉廷胞 姐劉諭親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後再由劉晉廷將款項轉入劉諭親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劉晉廷以此方式詐得1萬4300元。 二、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劉晉廷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2 告訴代理人即遠傳電信承辦人員莊佳人於警詢之指訴 3 告訴人吳佳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4 被害人即世樺公司負責人黃嘉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5 告訴人柯宏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6 被害人黃培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7 告訴人劉鈺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8 告訴人李芬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9 被害人郭奇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10 被害人吳讚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11 被害人陳禎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12 被害人程思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13 告訴人林育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14 證人吳哲嘉於偵查中之證述 15 遠傳電信109年6月23日遠傳(發)字第10910605377號函附之申請資料暨補充資料 16 ①扣案之世樺公司店章印文(範例)1張 ②109年10月26日當庭蓋印紅蘋果通訊行之印文、照片 17 遠傳電信補貼款明細、證人吳哲嘉提出之退佣明細及存款憑條影本4張、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5日總業存字第1090 081549號函附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922 4839264331號函附之客戶資料 三、「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1月3日,利用 自己從事門號批發工作而持有被害人陳映艷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電腦檔案等個人資料,在嘉義市○○街00號住家內 ,填寫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以 告訴人之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在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者簽名欄偽簽「陳映豔」之署名5枚, 表示被害人陳映艷本人申請遠傳電信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之意,再將前揭偽造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寄送至屏東縣○○鎮 ○○路0號『遠傳電信特約服務中心』由吳佳衛收受行使之,使 吳佳衛陷於錯誤,誤認被害人陳映艷本人確有委託被告申辦上揭行動電話門號之意,而交付上開門號之SIM卡給被告。 」等情,經檢察官偵查後,固以108年度偵字第6088號處分 不起訴確定。惟「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指同條第一、二款所列事由)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而「犯罪事實」亦屬相同者而言,並不包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蓋案件在偵查中,並無類似審判不可分之法則,故牽連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結合犯或其他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仍可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提起公訴,不生全部與一部之關係,亦不受原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拘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1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被告偽蓋『紅蘋果通訊行』之店章並偽簽紅蘋果通訊行負責人『吳佳鎂』之署名 ,表示紅蘋果通訊行、吳佳鎂有銷售行動電話門號及搭配方案手機之意,再將前揭偽造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等資料寄送至遠傳潮州特約中心行使之,並使遠傳潮州特約中心實際負責人吳哲嘉陷於錯誤,依劉晉廷之要求,將上開搭配方案之i-phone手機1支折算現金,以1萬4300元之代價。」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既與檢察官前揭處分不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同,即不生實質確定力,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提起公訴,應屬適法。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之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署名 乃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附表一編號2、3部分;附表一編號4、8部分;附表一編號5至7部分,被告係以同時冒辦之一行為,侵害數個可依被害人人數獨立計算之不同社會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附表一編號1、9、10部分,被告以各以交付偽造文私書之一行為而觸犯3罪名(即附表一編號1、9部分: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詐欺被害人吳哲嘉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手 機折算金、詐欺被害人遠傳電信公司承辦人給與遠傳潮州特約中心之補貼款;附表一編號10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被害人吳哲嘉之手機折算金、詐欺被害人遠傳電信公司承辦人給與遠傳潮州特約中心之補貼款),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紅蘋果通訊行、世樺公司之店章,為間接正犯。上開6罪,被告犯意各別,行 為時間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曾有幫助恐嚇取財之紀錄;於警詢時自陳專科畢業、家境勉持、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暨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偽造之紅蘋果通訊行、世樺公司之店章各1枚,雖均未據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 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印文、 署名,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詐得之SIM卡9枚及被害人吳哲嘉之手機折算金,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雖未扣案,但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多數沒收之宣告,應併執行之。至於被告詐欺被害人遠傳電信公司承辦人給與遠傳潮州特約中心之補貼款部分,非被告所持有,且因被告與遠傳電信公司已成立調解,如再宣告沒收,則有過苛之虞,故此部分不予沒收,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七、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佾澧 壹、附錄法律條文: 一、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四、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貳、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 原門號 申辦日期 新門號 冒辦日期 申請書偽簽被害人署名 遭冒辦店家 偽蓋店家店章 偽簽店家負責人署名 遠傳補助款( 元) A B C D 1 柯宏明 有 0000-000000 (原台灣大哥大,後攜碼至遠傳) 106年11月13日 0000-000000 107年12月26日 有 紅蘋果通訊行 有 有 14933 2 黃培峰 無 0000-000000 (原中華電信,後攜碼至遠傳電信) 106年 9 月25日 0000-000000 107年12月27日 有 紅蘋果通訊行 有 有 14933 3 劉鈺萍 有 0000-000000 (原名劉麗萍,105年改名,以舊證申辦) 107年 8 月19日 0000-000000 107年12月27日 有 紅蘋果通訊行 有 有 14933 4 李芬蘭 有 0000-000000 (原遠傳電信,後攜碼至台灣大哥大) 105年 5 月 6 日 0000-000000 108年1月13日 有 紅蘋果通訊行 有 無 15216 5 郭奇聖 無 0000-000000 (原中華電信,後攜碼至遠傳電信 ) 106年10月25日 0000-000000 107年12月15日 有 世樺 公司 有 無 14749 6 吳讚祐 (原名吳俊谷) 有 0000-000000 (原遠傳電信,後攜碼至台灣大哥大) 96年11月 9 日 0000-000000 107年12月15日 有 世樺 公司 有 無 14749 7 陳禎福 無 0000-000000 (原遠傳電信,後攜碼至中華電信 ) 106年 1 月 20日 0000-000000 107年12月15日 有 世樺 公司 有 無 14749 8 程思惠 無 0000-000000 100年 2 月 1 日 0000-000000 108年1月13日 有 世樺 公司 有 無 15216 9 林育滇 有 0000-000000 104年 3 月30日 0000-000000 108年1月14日 有 世樺 公司 有 無 15216 10 陳映艷 無 0000-000000 105年間 0000-000000 108年1月3日 有 紅蘋果通訊行 有 有 0(吳哲嘉仍以14300元計匯入 ) 參、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偽造之印文、署名 罪名及沒收 1 柯宏明 遠傳第三代行動電話/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柯宏明」署名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各1枚、專案同意書上之「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柯宏明」署名各1枚、銷售確認單上之「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柯宏明」署名各1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柯宏明」署名1枚、銷售確認單「柯宏明」署名1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柯宏明」署名1枚 劉晉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刻之「紅蘋果通訊行」印章壹枚、遠傳第三代行動電話/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柯宏明」署名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各壹枚、專案同意書上之「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柯宏明」署名各壹枚、銷售確認單上之「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柯宏明」署名各壹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柯宏明」署名壹枚、銷售確認單「柯宏明」署名壹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柯宏明」署名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元、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 黃培峰 劉鈺萍(原名劉麗蘋) 遠傳新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黃培峰」署名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各1枚、專案同意書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黃培峰」署名各1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黃培峰」署名1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黃培峰」署名1枚、銷售確認單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黃培峰」署名各1枚 新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劉鈺萍」署名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各1枚、專案同意書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劉鈺萍」署名各1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劉鈺萍」署名1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劉鈺萍」署名1枚、銷售確認單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劉鈺萍」署名各1枚 劉晉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刻之「紅蘋果通訊行」印章壹枚、遠傳新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黃培峰」署名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各壹枚、專案同意書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黃培峰」署名各壹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黃培峰」署名壹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黃培峰」署名壹枚、銷售確認單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黃培峰」署名各壹枚、新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劉鈺萍」署名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各壹枚、專案同意書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劉鈺萍」署名各壹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劉鈺萍」署名壹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劉鈺萍」署名壹枚、銷售確認單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與「劉鈺萍」署名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新臺幣參萬貳佰元、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 李芬蘭 程思惠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李芬蘭」署名各1枚、專案同意書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李芬蘭」署名各1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上「李芬蘭」署名1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李芬蘭」署名1枚、銷售確認單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李芬蘭」署名各1枚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程思惠」署名1枚、專案同意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程思惠」署名各1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上「程思惠」署名1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程思惠」署名1枚、銷售確認單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程思惠」署名各1枚 劉晉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刻之「紅蘋果通訊行」、「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章各壹枚、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李芬蘭」署名各壹枚、專案同意書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李芬蘭」署名各壹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上「李芬蘭」署名壹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李芬蘭」署名壹枚、銷售確認單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李芬蘭」署名各壹枚、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程思惠」署名壹枚、專案同意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程思惠」署名各壹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上「程思惠」署名壹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程思惠」署名壹枚、銷售確認單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程思惠」署名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新臺幣參萬貳佰元、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 郭奇聖 吳讚祐(原名吳俊谷) 陳禎福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郭奇聖」署名1枚、專案同意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郭奇聖」署名各1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郭奇聖」署名1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郭奇聖」署名1枚、銷售確認單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郭奇聖」署名各1枚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服務申請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吳讚祐」署名各1枚、專案同意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吳讚祐」署名各1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吳讚祐」署名1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吳讚祐」署名1枚、銷售確認單上「吳讚祐」署名1枚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陳禎福」署名1枚、專案同意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陳禎福」署名各1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陳禎福」署名1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陳禎福」署名1枚、銷售確認單上「陳禎福」署名1枚 劉晉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刻之「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章壹枚、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郭奇聖」署名壹枚、專案同意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郭奇聖」署名各壹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郭奇聖」署名壹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郭奇聖」署名壹枚、銷售確認單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郭奇聖」署名各壹枚、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服務申請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吳讚祐」署名各壹枚、專案同意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吳讚祐」署名各壹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吳讚祐」署名壹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吳讚祐」署名壹枚、銷售確認單上「吳讚祐」署名壹枚、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陳禎福」署名壹枚、專案同意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陳禎福」署名各壹枚、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上「陳禎福」署名壹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陳禎福」署名壹枚、銷售確認單上「陳禎福」署名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元、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5 林育滇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林育滇」署名各1枚、專案同意書上「林育滇」1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上「林育滇」署名1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林育滇」署名1枚、銷售確認單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林育滇」署名各1枚 劉晉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刻之「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偽造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林育滇」署名各壹枚、專案同意書上「林育滇」壹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上「林育滇」署名壹枚、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上「林育滇」署名壹枚、銷售確認單上「世樺通訊有限公司」印文及「林育滇」署名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元、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6 陳映艷 專案同意書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署名各1枚、銷售確認單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署名各1枚 劉晉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刻之「紅蘋果通訊行」印章壹枚、專案同意書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署名各壹枚、銷售確認單上「紅蘋果通訊行」印文及「吳佳鎂」署名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