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翁瑋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瑋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瑋青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更正為「基於重 製及公開傳輸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及證據欄補充「被告翁瑋青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按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公開傳輸者,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 條第1項第5款前段、第10款定有明文。又被告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再上傳至網路頁面,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參照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座談會結論 )。聲請意旨認被告僅涉犯同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重製告訴人宏馨公司所享有之攝影著作,復以網路方式擅自公開傳輸之,而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告訴人宏馨公司享有之著作財產權,足徵其法治觀念有所偏差,兼衡其無前科而素行良好、犯罪動機、目的、手法、被告患有重度憂鬱症,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此有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按,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來源係仰賴身心障礙補助,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智慧財產簡易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林芷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 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313號被 告 翁瑋青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0鄰○○街00號 居高雄市○○區○○○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瑋青以「pollyweng0113」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經營網路 賣場,明知SDAISHWANG冰山袋鼠系列皮夾、包包之商品照片為宏馨有限公司(下稱宏馨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詎翁瑋青竟意圖銷售而基於重製犯意,未經宏馨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9年年初某日,在其位於高 雄市○○區○○○巷00○00號居所內,利用手機連結連結網際網路 ,擅自重製宏馨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29張,並刊登在其所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頁面「SDAISHWANG冰山袋鼠撞色拼接蓋扣拉鍊長夾」、「SDAISHWANG冰山袋鼠告白水曜日。撞色信封包」、「SDAISHWANG冰山袋鼠光膠三折長夾」、「SDAISHWANG冰山袋鼠蝴蝶結鐵牌化妝包/收納包」、「SDAISHWANG冰山袋鼠光膠對折長夾/手夾包」、「SDAISHWANG冰山袋鼠告白水曜日。撞色拼接水桶造型子母包」、「SDAISHWANG冰山袋鼠告白水曜日。撞色拼接輕巧隨身斜背包」、「SDAISHWANG冰山袋鼠隨心所欲手提/後背多用包」等商品上 ,用以展示其所銷售之商品,而侵害宏馨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宏馨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翁瑋青固坦承有在上開蝦皮拍賣網站賣場內張貼告訴人宏馨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29張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嫌,辯稱:伊不是在告訴人公司下載,是在美麗心情網站下載,沒有經過美麗心情同意,伊不知有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有網路免責等語。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宏馨公司代表人張力宏指訴歷歷,復有蝦皮拍賣網頁截圖、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蝦皮購物帳號「pollyweng0113」申請人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可稽,堪認 被告上開所辯,純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其非法公開傳輸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檢察官 周欣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徐俐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