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4號
- 被告
- 郭嘉哲
- 選任辯護人
- 王振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684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797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923、125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嘉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即追加起訴)部分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4、152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0年6月4日送達與上訴人即被告郭嘉哲之同居人即其姐姐,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訴94號卷第197頁)。上訴人雖先後於110年6月10日、同年月18日具狀聲明全部上訴,並均於同日送達本院,但未具體敘述關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即追加起訴)部分之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此部分之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此部分之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此部分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