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承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 字第3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承璋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承璋前向網友游宸驊借用永豐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之卡號、效期、授權碼等 資料,以綁定手機進行線上刷卡消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 之方式,取得系爭信用卡上開資料而儲存在手機內,交易完成後,李承璋即向游宸驊清償上開消費款項,並承諾清除儲存於手機內關於系爭信用卡之相關資料。詎李承璋明知信用卡之卡號、效期、授權碼等資料,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持卡人名義利用信用卡資訊完成消費交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在未經游宸驊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自民國109年8月11日起至109年9月18日止,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消費商店網站上,擅自輸入系爭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及授權碼等資料,佯以游宸驊同意以上開信用卡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線上刷卡費用,而偽造完成用以表示游宸驊同意以系爭信用卡支付該等費用意思之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將之傳輸至如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誤以為係游宸驊本人使用上開信用卡進行網路交易,陷於錯誤,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與李承璋及免除李承璋之電信費用債務;及在其所使用iPhone手機之應用程式內輸入上開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授權碼等資料,將該信用卡綁定於其手機內之應用程式,而偽造完成用以表示同意以該「錢包」應用程式綁定之系爭信用卡透過Apple Pay付款之電磁紀 錄準私文書後,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向該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以前揭綁定系爭信用卡之Apple Pay付款,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誤認係游宸驊本人或經其同意之人以此Apple Pay付款消 費,進而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與李承璋,共計盜刷消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151元,足以生損害於游宸驊、 如附表一、二所示特約商店、收單機構及上開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刷卡金額等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嗣經游宸驊使用系爭信用卡消費時因餘額不足而調閱信用卡交易明細後,驚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宸驊及其母丁遠雲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李承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其等對於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游宸驊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卷第8至11頁 )情節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18至20頁)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他字卷第11至12、31至38頁,警卷第24至25、46至53頁)、永豐商業銀行2020年9月、10月信用卡帳單、永豐商業銀行 爭議款處理授權書(他字卷第13至30頁,警卷第26至43頁)、本院110年12月30日電話紀錄表、永豐銀行信用卡客戶交 易明細說明一覽表(見本院第79至81頁)各1份附卷可佐。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連結網際網路,在網站資料畫面付款人資料欄中,輸入付款人及檢核碼等資料,偽造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係表示持卡人向該網站刷卡購買商品之意,此等經電腦設備處理之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文書論。而信用卡所載之卡號、有效日期、授權碼等資料,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持卡人名義,利用信用卡資訊完成消費交易。是利用網際網路,擅自輸入信用卡認證資料之電磁紀錄,以虛偽表示係由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刷卡付款,並有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所消費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該電磁紀錄性質上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稱之準私文書。另以網路設備使用手機應用程式(例如iPhone手機之應用程式)並綁定信用卡付款之交易模式(例如ApplePay),係由持卡人將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等資料,利用網路設備輸入各該應用程式網頁所列欄位後,利用網路傳送上開資料,而由各該應用程式權責單位之終端設備加以接收儲存相關電磁紀錄,藉由電腦之處理以顯示足以表示持卡人申辦使用該應用程式所提供服務之意及持卡人同意為相關交易之證明,偽造該等內容之電磁紀錄,均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 ㈡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附表一所為均係透過網際網路上以輸入信用卡相關資料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為消費,除其中編號19、47所示支付電信費部分,係免除債務,同時構成詐欺得利罪外,其餘消費應同時構成詐欺取財罪,又附表二所為消費均係在實體店面以行動支付方式消費取得實體商品,而同時構成詐欺取財罪。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19、47所示毋庸清償電信費債務之利益亦構成詐欺取財罪嫌,然此部分被告所取得應係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此部分起訴法條容有違誤,應予變 更,併此說明。 ㈣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該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 ㈤又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盜刷之各筆款項,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及目的,而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侵害相同法益,應評價為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 ㈥被告以一接續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斷。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基於信賴關係而取得告訴人所有信用卡相關資料並用以消費,事後為圖己利,不思循正當工作管道賺取財物,於未獲得告訴人同意情形下,反而擅自於網路上為如附表一所示偽造電磁紀錄輸入以行使及如附表二所示至實體店面以行動支付方式消費之行為,侵犯告訴人對該信用卡管理之支配並損及告訴人與消費店家交易之重要訊息,顯欠缺對他人權利應有之尊重,且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惟衡酌其年紀甚輕,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惜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而未能試行和解,並考量其犯罪之手段、犯罪期間約二個月左右,自述智識程度為五專肄業,入監前從事服務業,月薪約2 萬初,案發當時待業中,在嘉義獨居,房租6 千多元,利用盜刷信用卡購買網路上之蘋果廠牌商品後轉賣用以支付房租,父母健在並居住於台北之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表示依法判決之意見(見本院卷25至27、55頁之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就本件犯行所詐得之食品、3C產品、軟體等實體商品、免除電信費用等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均為犯罪所得,共184,151元, 既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依裁判簡化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佩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被告於網路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消費 編號 消費日期 消費商店 購買商品 消費金額 對應起訴書附表編號 1 109年8月11日 foodpanda 食品 260元 1 2 109年8月11日 foodpanda 食品 240元 2 3 109年8月12日 foodpanda 食品 115元 3 4 109年8月12日 foodpanda 食品 93元 4 5 109年8月13日 蘋果電腦-台灣-EC 3C用品 22,690元 5 6 109年8月13日 foodpanda 食品 220元 6 7 109年8月14日 foodpanda 食品 210元 7 8 109年8月14日 foodpanda 食品 200元 8 9 109年8月15日 foodpanda 食品 180元 9 10 109年8月15日 foodpanda 食品 160元 10 11 109年8月15日 蘋果電腦-台灣-EC 3C用品 1,250元 11 12 109年8月16日 foodpanda 食品 128元 12 13 109年8月17日 foodpanda 食品 225元 13 14 109年8月17日 foodpanda 食品 125元 14 15 109年8月17日 foodpanda 食品 105元 15 16 109年8月18日 蘋果電腦-台灣-EC 3C用品 6,290元 16 17 109年8月18日 foodpanda 食品 130元 17 18 109年8月18日 foodpanda 食品 130元 18 19 109年8月19日 MF-亞太電信費 通訊費 835元 19 20 109年8月19日 foodpanda 食品 220元 20 21 109年8月19日 foodpanda 食品 200元 21 22 109年8月19日 foodpanda 食品 170元 22 23 109年8月19日 foodpanda 食品 106元 23 24 109年8月20日 foodpanda 食品 216元 24 25 109年8月20日 foodpanda 食品 241元 25 26 109年8月20日 foodpanda 食品 100元 26 27 109年8月21日 foodpanda 食品 1,050元 30 28 109年8月21日 foodpanda 食品 140元 31 29 109年8月22日 foodpanda 食品 917元 32 30 109年8月22日 foodpanda 食品 144元 33 31 109年8月22日 蘋果電腦-台灣-EC 3C用品 16,500元 34 32 109年8月23日 foodpanda 食品 175元 35 33 109年8月23日 foodpanda 食品 870元 36 34 109年8月23日 foodpanda 食品 577元 37 35 109年8月23日 foodpanda 食品 413元 38 36 109年8月23日 foodpanda 食品 220元 39 37 109年8月24日 foodpanda 食品 305元 40 38 109年8月24日 foodpanda 食品 300元 41 39 109年8月25日 foodpanda 食品 204元 43 40 109年8月25日 foodpanda 食品 115元 44 41 109年8月26日 APPLLE.COM/BILL ITUNES.COM IE 軟體 1,290元 45 42 109年8月26日 APPLLE.COM/BILL 國外交易服務費 手續費 19元 46 43 109年8月26日 foodpanda 食品 115元 47 44 109年8月27日 蘋果電腦-台灣-EC 3C用品 28,090元 49 45 109年8月27日 foodpanda 食品 295元 51 46 109年8月29日 foodpanda 食品 155元 56 47 109年8月30日 MF-亞太電信費 通訊費 835元 57 48 109年8月30日 foodpanda 食品 117元 58 49 109年8月30日 foodpanda 食品 229元 59 50 109年8月31日 foodpanda 食品 153元 61 51 109年9月1日 蘋果電腦-台灣-EC 3C用品 26,150元 63 52 109年9月1日 foodpanda 食品 220元 67 53 109年9月2日 foodpanda 食品 170元 68 54 109年9月2日 foodpanda 食品 120元 69 55 109年9月3日 foodpanda 食品 399元 70 56 109年9月3日 foodpanda 食品 240元 71 57 109年9月3日 foodpanda 食品 169元 72 58 109年9月4日 foodpanda 食品 129元 75 59 109年9月6日 foodpanda 食品 249元 80 60 109年9月6日 foodpanda 食品 211元 84 61 109年9月7日 foodpanda 食品 139元 85 62 109年9月7日 APPLLE.COM/BILL ITUNES.COM IE 軟體 100元 89 63 109年9月7日 APPLLE.COM/BILL 國外交易服務費 手續費 2元 90 64 109年9月7日 foodpanda 食品 330元 91 65 109年9月8日 foodpanda 食品 329元 92 66 109年9月8日 蘋果電腦-台灣-EC 3C用品 26,900元 93 67 109年9月8日 foodpanda 食品 119元 96 68 109年9月9日 foodpanda 食品 279元 98 69 109年9月10日 foodpanda 食品 189元 101 70 109年9月12日 foodpanda 食品 219元 102 71 109年9月12日 買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不詳 550元 103 72 109年9月14日 foodpanda 食品 249元 107 73 109年9月15日 foodpanda 食品 149元 108 74 109年9月15日 foodpanda 食品 279元 109 75 109年9月15日 foodpanda 食品 188元 110 76 109年9月16日 foodpanda 食品 2,030元 111 77 109年9月16日 foodpanda 食品 167元 112 78 109年9月17日 蘋果電腦-台灣-EC 3C用品 9,900元 113 79 109年9月17日 foodpanda 食品 284元 114 80 109年9月18日 foodpanda 食品 364元 115 合計 158,890元 附表二:被告於實體門市以行動支付支付方式消費 編號 消費日期 消費商店 購買商品 消費金額 對應起訴書附表編號 1 109年8月21日 A-全家便利商店-嘉義鑫愛店 不詳 950元 27 2 109年8月21日 A-全家便利商店-嘉義國 (一般消費) 不詳 15元 28 3 109年8月21日 A-統一超商-嘉華(一般消費) 不詳 20元 29 4 109年8月25日 A-全家便利商店-嘉義鑫愛店 不詳 1,400元 42 5 109年8月26日 A-萊爾富-嘉義國運店 不詳 49元 48 6 109年8月27日 A-統一超商-上誠(一般消費) 不詳 20元 50 7 109年8月27日 A-輕井澤-文心南二 食品 696元 52 8 109年8月28日 A-全家便利商店-嘉義鑫 (一般消費) 不詳 101元 53 9 109年8月28日 A-TASTY-嘉義文化店 食品 1,250元 54 10 109年8月29日 A-耐斯廣場時尚百貨 不詳 1,112元 55 11 109年8月31日 A-台灣麥當勞餐廳 (嘉義中山二店) 食品 108元 60 12 109年8月31日 A-統一超商-嘉華(一般消費) 不詳 25元 62 13 109年9月1日 A-統一超商-嘉華 不詳 950元 64 14 109年9月1日 A-台灣麥當勞餐廳 (嘉義中山二店) 食品 115元 65 15 109年9月1日 A-台灣麥當勞餐廳 (嘉義中山二店) 食品 88元 66 16 109年9月4日 A-全聯實業-嘉義仁愛 不詳 848元 73 17 109年9月4日 A-統一超商-嘉華(一般消費) 不詳 30元 74 18 109年9月5日 A-統一超商-嘉華 不詳 1,074元 76 19 109年9月5日 A-匯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仁愛店一店分公司 不詳 2,408元 77 20 109年9月5日 A-匯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仁愛店一店分公司 不詳 2,169元 78 21 109年9月5日 A-統一超商-嘉華(一般消費) 不詳 40元 79 22 109年9月6日 A-TASTY-嘉義文化店 食品 1,250元 81 23 109年9月6日 A-小北百貨-嘉義仁愛店 不詳 1,202元 82 24 109年9月6日 A-小北百貨-嘉義仁愛店 不詳 113元 83 25 109年9月7日 A-家樂福-北門店3C 3C用品 1,108元 86 26 109年9月7日 A-家樂福-北門店一般 不詳 1,078元 87 27 109年9月7日 A-墊腳石圖書館-嘉義店 不詳 237元 88 28 109年9月8日 A-統一超商-嘉華(一般消費) 不詳 25元 94 29 109年9月8日 MA-台灣麥當勞餐廳-118 食品 115元 95 30 109年9月9日 A-耐斯廣場時尚百貨 不詳 4,190元 97 31 109年9月9日 A-統一超商-嘉華(一般消費) 不詳 25元 99 32 109年9月10日 A-統一超商-嘉華(一般消費) 不詳 38元 100 33 109年9月12日 A-寶雅生活館嘉義垂楊門市 不詳 1,905元 104 34 109年9月13日 A-大潤發嘉義店 不詳 470元 105 35 109年9月13日 A-大潤發嘉義店 不詳 37元 106 合計 25,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