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鄭○○ 詹○○ 鄭○○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 被 告 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文達 黃春進 上列被告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朴簡字第14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