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簡字第3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敬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8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0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44、7285、8478、9087號、110年度偵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匯款時間、金額」欄內「『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查本件刑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匯款時間、金額」欄中「『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係「『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