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簡字第30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郭振杰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敬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8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0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44、7285、8478、9087號、110年度偵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匯款時間、金額」欄內「『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查本件刑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匯款時間、金額」欄中「『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係「『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郭振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