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敬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簡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敬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28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偵字第2280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44、7285、8478、9087號、110年度偵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匯款時間、金額」欄內「『敬 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 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查本件刑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匯款時間、 金額」欄中「『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 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係「『敬樂企業社』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張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