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聖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聖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住所地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