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東峰股份有限公司、曾俊銘、白承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被 告 白承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