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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王慧娟李東益官怡臻

原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被告
白承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官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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