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 原告
- 謝昊翰
- 法定代理人
- 賴泊妃
- 法定代理人
- 謝景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鳳翔律師
- 被告
- 林呈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6號(已改分111年度嘉交簡字第3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6號(已改分111年度嘉交簡字第3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