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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康敏郎簡仲頤沈芳伃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博暉
被告
翁嘉鴻
共同選任辯護人
蒲純微律師
被告
吳智凱
被告
瑞陞環保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良德
被告
晨佑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蔚茜
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85號、109年度偵字第10911號、110年度偵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博暉、翁嘉鴻、吳智凱、瑞陞環保有限公司、鄭良德、晨佑企業有限公司等人因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沈芳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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