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漢忠
- 指定辯護人
- 江昱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22號、第5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漢忠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彭漢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1年6月13日予以羈押,並於111年9月13日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嗣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0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表示被告尚待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30日嘉檢曉列卯111核交3447字第1119027518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69頁)。經本院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認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被告將送觀察、勒戒,尚無影響本案後續審判之虞,是於被告執行觀察、勒戒期間,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於111年11月11日起停止羈押,並於同日起交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之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