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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志偉鄭諺霓陳盈螢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漢忠
指定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22號、第5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漢忠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彭漢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1年6月13日予以羈押,並於111年9月13日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嗣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0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表示被告尚待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30日嘉檢曉列卯111核交3447字第1119027518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69頁)。經本院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認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被告將送觀察、勒戒,尚無影響本案後續審判之虞,是於被告執行觀察、勒戒期間,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於111年11月11日起停止羈押,並於同日起交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之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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