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蔡邦彥
- 原告
- 蔡亞倫
- 原告
- 蔡宜容
- 兼上三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沛芸
- 原告
- 蔡昌衞
- 被告
- 謝佳吟
- 被告
- 御閣實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士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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