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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志偉郭振杰陳盈螢

原告
謝昊翰
法定代理人
賴泊妃
法定代理人
謝景吉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翔律師
被告
林呈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6號(已改分111年度嘉交簡字第3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