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惠貞、林俊宏、陳律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黃惠貞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原 告 林俊宏 被 告 陳律宏 億鑫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惠貞、林俊宏對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1號,被告 陳律宏過失致死案件,對被告陳律宏及億鑫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