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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正雄官怡臻吳育汝

原告
黃惠貞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原告
林俊宏
被告
陳律宏
被告
億鑫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惠貞、林俊宏對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1號,被告陳律宏過失致死案件,對被告陳律宏及億鑫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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