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林素禎(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林素禎涉嫌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罪嫌,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經鑑定為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商標權人之仿冒商標商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9仿冒「鬼滅之刃」圖樣之衣服66件、褲子56件,均經鑑定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即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自承明確,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上開所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如各該編號所示註冊/審定號商標之仿冒商品乙節,亦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註冊/審定號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上開商標權人出具之鑑定文件等存卷可考。是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另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仿冒「鬼滅之刃」圖樣之衣服66件、褲子56件,經送鑑定結果,確係侵害該編號著作財產權人即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有該著作財產權人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考。而上開仿冒「鬼滅之刃」圖樣之衣服66件、褲子56件,均為被告所有、公開陳列販售之物,此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現場蒐證照片存卷可佐,核屬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揭所為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右列註冊/審定號商標之衣服32件、褲子21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2 仿冒右列註冊/審定號商標之衣服16件、褲子1件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3 仿冒右列註冊/審定號商標之衣服36件、褲子5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 4 仿冒右列註冊/審定號商標之衣服3件、褲子5件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 5 仿冒右列註冊/審定號商標之衣服5件、褲子6件 美商波露 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 6 仿冒右列註冊/審定號商標之衣服22件、褲子19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7 仿冒右列註冊/審定號商標之衣服29件、褲子4件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 8 仿冒右列註冊/審定號商標之衣服17件、褲子2件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9 仿冒「鬼滅之刃」圖樣之衣服66件、褲子56件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