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交簡字第68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凃啟夫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NGUYEN THANH CONG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 THANH CONG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一)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二)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三)酒後所駕駛之交通工具、所行駛之路段與時間、所測得之酒精濃度,及未因而肇事之情形。

(四)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707號
  被   告 NGUYEN THANH CONG (越南籍)
             男  37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嘉義縣○○鄉○○村○○○路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THANH CONG(中文譯名:阮成功)於民國111年8月2日
    18時許至同日18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路0號「○○
    ○○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上開地點
    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25分許,其騎車行經嘉
    義縣民雄鄉台一線與埤角路交岔路口時,因未戴安全帽,為
    警攔查,並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0時56分許
    ,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MG/L)。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 THANH CONG於警詢及偵查
    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漱口確認單、嘉義縣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等附
    卷可稽,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足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檢察官 郭  志  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  裕  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68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