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瀅伃、劉芳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陳瀅伃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劉芳旗 全球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銘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8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陳瀅伃對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882號,被告劉芳旗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劉芳旗及全球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