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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吳育汝鄭諺霓林家賢

  • 當事人
    潘美雲上聯展覽國際有限公司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葉芯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潘美雲 訴訟代理人 蔡明芳 被 告 上聯展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醒華 訴訟代理人 辛賢舜律師 被 告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弘交 被 告 葉芯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潘美雲對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85號,被告葉芯妤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葉芯妤、上聯展覽國際有限公司、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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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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