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吳育汝、鄭諺霓、林家賢
- 當事人潘美雲、上聯展覽國際有限公司、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葉芯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潘美雲 訴訟代理人 蔡明芳 被 告 上聯展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醒華 訴訟代理人 辛賢舜律師 被 告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弘交 被 告 葉芯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潘美雲對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85號,被告葉芯妤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葉芯妤、上聯展覽國際有限公司、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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