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業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7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1年度嘉簡字第580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業庭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被告與告訴人林明憲為直系血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17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林業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12月16日1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嘉義縣○○鄉○○段000地號上其父林明憲所經營之尚豪工程行倉庫內,徒手竊取電纜線1捆(價值新臺幣7萬元),得手後將之搬運上車,隨即駕車逃逸。嗣經林明憲察覺有異,報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獲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