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業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業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17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1年度嘉簡字第58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業庭因竊盜案件,經檢 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被告與告訴人林明憲為直系血親,依同法第324 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 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李玫娜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17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林業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12月16日1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嘉義縣○○鄉○○段000地號上其父林明憲所經營之尚豪工程行倉庫內,徒手竊取電纜線1捆(價值新臺幣7萬元),得手後將之搬運上車,隨即駕車逃逸。嗣經林明憲察覺有異,報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獲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