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黃美綾
- 被告王佩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佩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四所示之負擔。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件一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如附 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販賣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間某日,透過網際網路在大陸淘寶網站購入侵害如附表一各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權之商品,並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街00號2樓之1居所內,利用蝦皮拍賣網站公開張 貼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一各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圖樣商品之訊息,接續將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販賣予不特定人以牟利,並獲利新臺幣(下同)8,800元,而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一 所示商標權人所取得之前開商標權。嗣因警員執行網路巡邏,喬裝買家而於109年12月17日以120元(含運費60元)購入仿冒附表一編號14所示商標之佩佩豬公仔一組(共4件), 經送鑑定確均為侵害上開商標權之商品,復於110年2月24日上午11時16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居所內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如附表三所示出售侵害商標權商品與警員而獲取之對價120元,始查悉上情。 案經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淘寶網站商品訂單翻拍畫面、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28號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蝦皮網站商品清單及訂單翻拍 畫面、現場照片各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5份、鑑定報告 書、委任狀2份、交貨便服務代碼相關資料1份、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2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鑑定報告書2份、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1份、扣押物品清單1份、智慧局 商標檢索系統4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前揭員警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僅屬販賣未遂,惟商標法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並無設處罰之規定,應僅構成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而被告自107 年4月間起至110年2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網路上, 持續刊登陳列販賣仿冒商品之訊息,及員警下標購買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均為前揭販賣行為所吸收。又其於上開期間內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係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各商標權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被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非但造成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等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其等之合法商品信譽與品質受質疑,其所為誠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分別與被害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以55,000元、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共以50,000元達成和解,並已賠償被害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55,000元完畢,另與上開告訴人等約定分期付款,迄今已賠償第一、二期共38,750元(賠償條件詳附表四所示),有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調解筆錄、刑事陳報㈡狀(見本院卷第49至51、1 01至102、105頁),顯有誠意賠償上開被害人、告訴人等之損失或損害,另惜因個人經濟因素有限而無法賠償其餘被害人等,然已見被告不避匿其民事賠償責任之心意,且被告究應賠償多少,屬民事問題,其餘被害人等自得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解決,兼衡被告並無同罪質之前科紀錄、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非鉅、獲利甚微、販賣時間約4年之久、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肄 業,擔任家管,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離婚,及審酌告訴人等願意給與被告附條件緩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5頁之刑 事陳報㈡狀)、犯罪所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犯後坦認犯行,悔意殷殷,且與上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約定分期付款,認有彌補之心,雖因個人經濟因素而無法賠償其餘被害人等,惟衡量被告出售侵害本案商標權商品之獲利與目前已賠償之近10萬元之和解金相較,可認被告確有悔意,亦已達到懲罰被告之效果,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被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就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並為 督促被告確實履行與告訴人之調解條件,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有負擔之緩刑,命被告應依如附表四所示之給付方式,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賠償金額,如不履行此一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前開緩刑難收其效,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向法院聲 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六、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鑑定之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是上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自107年4 月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期間止,販售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商品,共獲利8,800元及扣案之出售侵害商標權商品與警員而 獲取之120元(含運費)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 (見警卷第6頁),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然被告犯後業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55,000元給被害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及給付38,750元給告訴人等,詳如前述,雖該和解結果並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且所約定之賠償金額已逾本件犯罪所得之金額數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則告訴人此部分求償權既已獲滿足,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依 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張宇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 審定號 指定商品 商標專用期限 1 圖形(熊大)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玩具等商品 114年2月15日 2 圖形(莎莉) 同上 00000000 玩具等商品 114年2月15日 3 圖形(兔兔) 同上 00000000 玩具等商品 114年2月15日 4 HELLO KITTY 及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金屬罐、筆記圖畫用紙、小冊子、寫生簿、貼紙、購物袋、髮飾品等商品 119年6月15日 5 HELLO KITTY 輪廓圖 同上 00000000 塑膠製置物盒等商品 119年6月15日 6 KUROMI & Device 同上 00000000 貼紙等商品 118年4月15日 7 Little Twin Stars 及圖 同上 00000000 購物袋、塑膠製置物盒等商品 119年6月15日 8 babycinnamon (Device) 同上 00000000 塑膠製置物盒等商品 112年8月31日 9 MY MELODY & Device 同上 00000000 鑰匙圈、鑰匙圈之裝飾品、貼紙、購物袋、塑膠製置物盒等商品 119年6月15日 10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鑰匙圈等商品 111年2月15日 11 ドラえもん DORAEMON 小叮噹及圖 同上 00000000 購物袋等商品 111年10月15日 12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同上 00000000 貼紙等商品 120年5月31日 13 蠟筆小新及圖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兒童益智玩具等商品 113年9月30日 14 圖形(佩佩豬) (Device)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00000000 貼紙、窗簾、衣服、玩具、玩偶、襪子、頭巾、布製旗幟、布製三角金、非紙製旗製及國旗 115年6月15日 15 Peppa Pig 【起訴書漏載】 同上 00000000 貼紙、窗簾、衣服、玩具、玩偶、襪子、頭巾、布製旗幟、布製三角金、非紙製旗製(應為「幟」之誤)及國旗 115年4月15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備 註 1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HELLO KITTY及圖」註冊商標之髮飾5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2頁正面)。 2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HELLO KITTY及圖」註冊商標之貼紙9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2頁正面)。 3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HELLO KITTY及圖」註冊商標之畫本4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2頁反面)。 4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HELLO KITTY及圖」註冊商標之收納袋18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2頁反面)。 5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HELLO KITTY輪廓圖」註冊商標之收納盒8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3頁正面)。 6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HELLO KITTY及圖」註冊商標之鐵盒33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3頁正面)。 7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MY MELODY & Device」註冊商標之收納盒7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3頁正面)。 8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MY MELODY & Device」註冊商標之收納袋14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3頁反面)。 9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MY MELODY & Device」註冊商標之貼紙3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4頁正面)。 10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MY MELODY & Device」註冊商標之鑰匙圈10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3頁反面)。 11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Little Twin Stars 及圖」註冊商標之收納袋7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4頁反面)。 12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Little Twin Stars 及圖」註冊商標之收納盒10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4頁正面)。 13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babycinnamon(Device)」註冊商標之收納盒4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14頁反面)。 14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圖形(熊大)」註冊商標之鑰匙圈12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65頁正面)。 15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圖形(熊大)」註冊商標之髮飾10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65頁正面)。 16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圖形(兔兔)」註冊商標之鑰匙圈6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65頁反面)。 17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圖形(兔兔)」註冊商標之髮飾8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65頁反面)。 18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圖形(莎莉)」註冊商標之鑰匙圈9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66頁正面)。 19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圖形(莎莉)」註冊商標之髮飾8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比對報告(見警卷第66頁正面)。 20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蠟筆小新及圖」註冊商標之玩具6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15至121頁)。 21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註冊商標之鑰匙圈9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15至121頁)。 22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ドラえもん DORAEMON 小叮噹及圖」註冊商標之收納袋2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15至121頁)。 23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註冊商標之貼紙2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15至121頁)。 24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至15所示「圖形(佩佩豬)(Device)」註冊商標之車用窗簾20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8頁)。 25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至15所示「圖形(佩佩豬)(Device)」註冊商標之玩偶5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8頁)。 26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至15所示「圖形(佩佩豬)(Device)」註冊商標之襪子12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8頁)。 27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至15所示「圖形(佩佩豬)(Device)」註冊商標之掛旗15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8頁)。 28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至15所示「圖形(佩佩豬)(Device)」註冊商標之哨子8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8頁)。 29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至15所示「圖形(佩佩豬)(Device)」註冊商標之貼紙17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8頁)。 30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至15所示「圖形(佩佩豬)(Device)」註冊商標之公仔51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47」件) ⒈其中4件為警喬裝顧客蒐證所購得;另47件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50、128頁)。 31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至15所示「圖形(佩佩豬)(Device)」註冊商標之髮飾25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8頁)。 附表三:其餘扣案物品 編號 扣案物品 備 註 1 犯罪所得120元 ⒈為被告甲○○出售侵害商標權商品與釣魚警察所獲取之對價。 ⒉證據出處:被告警詢筆錄(見警卷第6頁)。 附表四:被告與告訴人等和解條件 編號 告訴人 被告應履行之事項 備 註 1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司縣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被告應給付左列告訴人等共新臺幣(下同)50,000元。給付方式:於111年3月28日給付35,000元,並自111年4月28日起至111年7月28日止,按月於每月28日各給付3,750元整,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⒈詳本院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 ⒉被告已給付第一期35,000元、第二期3,750元(見本院卷第105至106、109頁之刑事陳報㈡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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