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朴簡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宏霖
- 選任辯護人
- 陳澤嘉律師
李鳳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024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如下:
主文
柯宏霖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櫻桃寶石簾蛤共計捌扦零捌拾陸公斤,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補充「被告柯宏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貨物照片、財務部關務署110年8月16日台關緝字第1101020753號函及附件櫻桃寶石簾蛤管制物品判斷參考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110年9月1日農水試漁字第1102302777號函及附件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0年10月14日中普業一字第1101019563號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柯宏霖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其利用不知情之立達報關有限公司人員為本件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走私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活體櫻桃寶石簾蛤進口,數量達8,086公斤,對於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所生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3個小孩均已成年,現從事水產進口批發,與母親、前妻、女兒同住,須扶養年邁母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亦不得易科罰金。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為收預防其再度犯罪之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
五、扣案之櫻桃寶石簾蛤共計8,086公斤,係被告所有供本件運送走私物品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
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
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1024號
被 告 柯宏霖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柯宏霖係上益海產(址設嘉義縣○○鄉○○村○○○道000號,登記
負責人:柯宜玟)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魚類、甲殼類、軟體
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章所列之
物品,而菲律賓簾蛤(Ruditapes philippinarum)雖非管
制物品,然櫻桃寶石簾蛤(Mercenaria mercenaria)係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列管MWO項目(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依行
政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
式」第2項之規定,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
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
,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下
同)10萬元或重量超過1千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基
於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於10
9年9月25日,利用申報自大陸進口活雜色蛤LIVING CLAMS菲
律賓簾蛤名義,夾藏被列管禁止輸入之活蛤品種櫻桃寶石簾
蛤,委由不知情之立達報關有限公司以第DA/AB/09/122/N02
85號進口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報運進口,嗣經該關以
C3(應審應驗)方式查驗,發現來貨之活蛤大小、重量及貨
名與報單上登載內容不符,另增列報單項次2貨物「活雜色
蛤LIVING CLAMS」,經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鑑
定結果,確認項次2活雜色蛤係屬櫻桃寶石簾蛤,重量計8,0
86公斤,完稅價格47萬3,847元,核屬經濟部尚未開放准許
輸入之大陸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柯宏霖之供述 被告供稱其從事海產業近30年,係上益海產之實際負責人,長期向大陸地區之福清榮鴻水產有限公司購買水產,被告及福清榮鴻水產有限公司對於菲律賓簾蛤與櫻桃寶石簾蛤係不同品種,市價差異甚大,臺灣地區禁止大陸地區之櫻桃寶石簾蛤輸入等情,要難謂為不知 2 證人蔣宛菁(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進口一課課員)之證述 臺中關拆櫃查驗系爭貨物發現上益海產進口之活雜色蛤之外觀及大小不同,實際重量為8,632公斤,與報單上所載之總重量7,920公斤不同,因此新增項次2,經採樣送件結果發現項次1是菲律賓簾蛤,項次2是櫻桃寶石簾蛤,櫻桃寶石簾蛤是被貿易局列管的MWO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3 第DA/AB/09/122/N0285號進口報單(含裝箱單、商業發票) 被告以上益海產名義委託立達報關有限公司投單報關,申報進口之貨品名稱是活雜色蛤LIVING CLAMS,品種是菲律賓簾蛤,規格為每箱24公斤,共330箱,與查驗結果不符;福清榮鴻水產有限公司商業發票僅記載「品名:活雜色蛤LIVING CLAMS」、「製作或保存方法(活、鮮、冷):活」、「拉丁文:Ruditapes philippinarum」,與查驗結果不符,登載內容不實 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109年10月5日農水試漁字第1092308968號函 送驗樣本經型態鑑定,第一項為菲律賓簾蛤(Ruditapes philippinarum),第二項為櫻桃寶石簾蛤(Mercenaria mercenaria),俗稱硬殼蛤 5 系爭貨物照片電子檔光碟 菲律賓簾蛤(Ruditapes philippinarum)與櫻桃寶石簾蛤(Mercenaria mercenaria)之外觀、大小明顯不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之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嫌。扣案之櫻桃寶石簾蛤共8,08
6公斤,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柯文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佳陞
所犯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
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