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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謝其達盧伯璋鄭諺霓

原告
詹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翔
訴訟代理人
陳惠婷
被告
李茗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詹詹有限公司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被告李茗耀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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