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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謝其達盧伯璋鄭諺霓

  • 當事人
    詹詹有限公司李茗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詹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翔 訴訟代理人 陳惠婷 被 告 李茗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詹詹有限公司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被告李茗耀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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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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