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詹詹有限公司、高子翔、李茗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詹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翔 訴訟代理人 陳惠婷 被 告 李茗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詹詹有限公司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被告李茗耀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