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9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慧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簡裕棠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3月21日111年度金訴字第46號被告鄭敬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簡裕棠因遭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被詐所有款項新臺幣(下同)27萬9,500元經被告鄭敬議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下稱本案詐欺案件)扣押在案。因該案業已判決確定,該物並未經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扣押物係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依法固應發還被害人,然應以該贓物已經扣押在案為前提,若該贓物未經扣押,本無從發還,自不生應予發還與否之問題。

三、經查:

(一)本案詐欺案件固已由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6號判決罪刑確定在案。然本案因聲請人報警,經警緊急通報代收機構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轉知代收金流之得利科技資訊有限公司,將聲請人匯入該金流代收服務之虛擬帳號各款項,交付與台北富邦銀行圈存凍結乙節,有金恆通公司函覆之串接紀錄、得利科技資訊有限公司函覆之電商資料及虛擬帳號明細附卷可稽(經調取該案警卷第159至163頁),顯然前揭聲請人匯入之款項「未經扣押」在案,此業於本案詐欺案件判決中清楚說明,尚非屬「已扣押」之贓物,依上說明,本件聲請發還該匯入款項27萬9,500元,即屬無據。

(二)末者,聲請人因遭詐欺而將所有款項27萬9,500元匯入前揭代收金流服務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既經本案判決認定在案,聲請人即得提出本案判決,向圈存凍結本案贓款之台北富邦銀行申請發還,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有遭詐騙之27萬9,500元,既未經扣押,本院即無從發還。從而,其聲請發還扣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