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家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71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裕翔 書 記 官 李佳惠 通 譯 李尤蒨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張家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 、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93條。 四、附記事項: 檢察官當庭表示本案犯罪所得均已賠償給被害人,此部分撤回聲請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八、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起訴,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李佳惠 法 官 洪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 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惠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9714號被 告 張家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愷明知其並無電腦相關商品可供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一)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10 年8 月3 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K 」與施政亨聯繫,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施政亨謊稱有附表一所示之電子產品可供出售,致施政亨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向張家愷表達購買之意,並依張家愷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張家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國泰帳戶)。( 二) 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 自110年8 月10日前之某日起,透過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以其向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所申設顯示稱謂「張家愷」之帳號,在「AMD 粉絲萬事屋」、「顯示卡專賣社團」、「全台最大二手電腦賣場」等臉書社團,虛偽發表其販售電腦顯示卡、CPU 零組件等不實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致李其曄、曾舜平、林國勁、游清風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上網瀏覽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與張家愷聯繫表達購買之意,並依張家愷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之張家愷國泰帳戶或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信帳戶) 內。嗣施政亨等人遲未收到商品,復與賣方聯繫未獲回應,始知受騙,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施政亨、李其曄、曾舜平、林國勁及游清風訴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家愷之自白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施政亨於警詢時之指訴 其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間遭LINE暱稱「K」之被告以販售各該編號所示電子產品為由所騙,匯款至被告國泰帳戶之事實。 其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3 告訴人李其曄於警詢時之指訴 其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遭臉書顯示稱謂「張家愷」之被告以販售附表二編號1所示電子產品為由所騙,匯款至被告中信、國泰帳戶之事實。 其所提出臉書即時通對話內容、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4 告訴人曾舜平於警詢時之指訴 其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遭臉書顯示稱謂「張家愷」之被告以販售附表二編號2所示電子產品為由所騙,匯款至被告國泰帳戶之事實。 其所提出臉書社團貼文、即時通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5 告訴人林國勁於警詢時之指訴 其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遭臉書顯示稱謂「張家愷」之被告以販售附表二編號3所示電子產品為由所騙,匯款至被告國泰帳戶之事實。 其所提出臉書即時通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6 告訴人游清風於警詢時之指訴 其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間遭臉書顯示稱謂「張家愷」之被告以販售附表二編號4所示電子產品為由所騙,匯款至被告中信帳戶之事實。 其所提出臉書社團貼文、即時通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1)本件國泰帳戶、中信帳戶為被告申設使用之事實。 (2)告訴人等遭騙後,於附表 一、二「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至本件國泰或中信帳戶之事實。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被告本件詐欺及加重詐欺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 一)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 二) 所為,係犯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其所為如附表一【即犯罪事實( 一) 】所示詐欺犯行,係以基於詐取告訴人施政亨財物之之單一犯罪目的,利用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詐得數筆款項而侵害其財產法益,為接續犯,應包括於詐欺一行為予以評價,並與其所為如附表二【即犯罪事實( 二) 】所示4 次加重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末被告本案之詐騙犯罪所得新臺幣( 下同) 83,400元,扣除已清償告訴人施政亨部分( 詳見卷內刑事陳報狀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3 日檢察官 陳昭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徐俐雯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謊稱可供出售商品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元) 匯入帳戶 1 110年8月3日 艾維克的Rtx3060 110年8月3日19時8分許 13,000 國泰帳戶 2 110年8月6日 AMD的R5-5600x、華碩的b550-f、金士頓8G記憶體、威剛 M.2 110年8月6日13時15分許 5,800 國泰帳戶 110年8月6日17時8分許 2,600 國泰帳戶 3 110年8月8日 微星的Rtx3060ti 110年8月8日15時1分許 15,000 國泰帳戶 合計: 36,4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遭騙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元) 匯入帳戶 1 李其曄 其於110年8月10日13時許瀏覽臉書社團「AMD粉絲萬事屋」,見顯示稱謂「張家愷」所刊登之販售電腦零組件訊息,信以為真,即以臉書即時通功能與之聯繫,下訂購買CPU(5600X)共2個、顯示卡(GTX10606G)、(GTX10603G)各1張,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0日17時49分許 5,000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1日20時16分許 6,000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2日18時8分許 2,000 國泰帳戶 2 曾舜平 其於110年8月12日15時許瀏覽臉書社團「全台最大二手電腦賣場」,見顯示稱謂「張家愷」所刊登之販售電腦零組件訊息,信以為真,即以臉書即時通功能與之聯繫,下訂購買Evga rtx3060顯示卡1張,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2日16時30分許 14,000 國泰帳戶 3 林國勁 其於110年8月12日0時52分許瀏覽臉書社團「顯示卡專賣社團」,見顯示稱謂「張家愷」所刊登之販售電腦零組件訊息,信以為真,即以臉書即時通功能與之聯繫,下訂購買Evgartx3060顯示卡1張,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2日18時52分許 14,000 國泰帳戶 4 游清風 其於110年8月12日瀏覽臉書社團「全台最大二手電腦賣場」,見顯示稱謂「張家愷」所刊登之販售電腦零組件訊息,信以為真,即以臉書即時通功能與之聯繫,下訂購買CPU零組件,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2日20時36分許 6,000 中信帳戶 合計: 4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