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 被告
- 黃泓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泓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11年8月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黃泓瑋之戶籍地及居所地,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21、327頁)。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8月19日向本院送達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