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博暉
- 被告
- 翁嘉鴻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蒲純微律師
- 被告
- 吳智凱
- 被告
- 瑞陞環保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鄭良德
- 被告
- 晨佑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蔣蔚茜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何珩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85號、109年度偵字第10911號、110年度偵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博暉、翁嘉鴻、吳智凱、瑞陞環保有限公司、鄭良德、晨佑企業有限公司等人因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