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宗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3658、3998號),及移送併辦(111 年度偵字第5603、4882、4203、4881、4883、5009、5582、5765、6729、34908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戊○○可預見個人身分資料、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帳戶等如提供予缺乏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將可能幫助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人頭帳戶及掩飾或隱匿他人之犯罪所得,且對方提領後即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縱將上開資料等交予他人,他人可能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並利洗錢之實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 年12月3 日前某日,將其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其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暨密碼,以及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通公司)申請註冊會員帳號0000000000之電子支付帳戶即LINE Pay Money電支帳戶暨密碼等資料提供予姓名不詳綽號「駿申」之成年男子,且依指示於110 年12月7 日16時54分48秒將上開LINE Pay Money電支帳戶原綁定門號0000000000變更為門號0000000000,復依指示於111 年1 月19日21時15分48秒提供一卡通公司傳送簡訊驗證碼,以利對方變更綁定門號為0000000000,容任對方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及於110 年12月3 日0 時31分許,以戊○○名義與身分證號資料向「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註冊會員帳號「bgm0000000」。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對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佯以如附表所示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上開中信帳戶、LINE Pay Money電支帳戶、帳號「bgm0000000」內【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人頭帳戶等均詳如附表所載】,旋遭轉匯提領交易一空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嗣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丑○○、庚○○、酉○○、巳○○、子○○、亥○○、甲○○、未○○訴由嘉義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寅○○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戌○○與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天○○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辰○○與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丑○○、庚○○、酉○○、巳○○、子○○、亥○○、甲○○、未○○、寅○○、癸○○、戌○○、乙○○、天○○、申○○、辰○○、丙○○、丁○○、午○○、辛○○、己○○、卯○○、壬○○指訴、被害人陳逸宴陳述遭詐騙而匯款等節在卷,復有上開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LINE Pay Money電支帳戶會員資料與交易紀錄、8591網站會員帳號「bgm0000000」檔案與交易資料、被告提供與「駿申」LINE對話紀錄與LINE Pay Money變更手機號碼之郵件(見嘉警2183卷第185-191 頁、第193-196 頁、第199-212 頁、第215 頁)、中信帳戶資料更換補發紀錄、一卡通公司111 年4 月29日一卡通字第1110428164號函文暨檢附會員簡訊歷程(偵3658卷第35頁、第61-65 頁),及如附表所示「證據出處」欄所載卷證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至併辦意旨(111 年度偵字第4882、4203、4881、4883、5009、5582、5765、6729、34908 號)雖認被告係涉犯刑法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惟被告對於詐欺集團成員會以何種手段方式行騙並非知情,且卷內均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於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達3 人以上,或參與犯罪組織,或就詐欺集團成員將採取何種網際網路之手法乙節有所認識,併辦意旨此部分所指尚屬不能認定,一併敘明。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被告提供上開中信帳戶、LINE Pay Money電支帳戶、註冊帳號「bgm0000000」,向被害人施以詐騙手法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交易一空,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前開資料作為工具,的確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其以一提供中信帳戶、LINE Pay Money電支帳戶及身分資料等之幫助行為,致使23名被害人遭詐欺取財匯款,為同種想像競合,以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另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訂有明文。被告就附表編號10至23之幫助洗錢等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此部分既與檢察官起訴事實(即附表編號1 至9 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至前開併辦意旨認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應以刑法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論處,容有誤會,業如前述,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於審理時亦對被告為此部分罪名之告知,尚無礙於其防禦權,一併敘明。 ㈡又按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審理中對於其所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罪自白不諱(見院卷第63頁、第99頁),依上開規定予減輕其刑;且被告既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依法遞減之)。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然提供其上開中信帳戶、LINE Pay Money電支帳戶及身分資料等予不相識他人使用,容任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非但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並使犯罪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匯入之犯罪所得一旦轉匯提領而出,即得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殊屬不當;惟念被告本身非實際參與詐欺、洗錢之正犯,可非難性較小,於審理時表示知錯悔意,考量被害人等財產損害程度與意見(參院卷第103 頁),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個人智識程度、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院卷第100-101 頁審理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部分: ①被告因上開所為而免予給付借款本金2 萬元一節(見院卷第99頁),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乃其犯行而取得之直接利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追徵其價額。 ②至被害人遭詐騙贓款,並非被告收執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則其就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對其加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參照)。何況刑法所定沒收乃「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實際上仍有懲罰之效,屬於干預財產權之處分,應遵守比例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即洗錢防制法第18條沒收規定,亦應有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之適用。是倘再就匯入帳戶之贓款對於被告諭知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檢察官李昕諭、吳秉林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 入 人頭帳戶 證據出處 1 丑○○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0 年 12月16日在新楓之 谷線上遊戲以暱稱 「優豆漿保字號」 向丑○○聯繫誆以 10,395元出售閃炫 方塊道具云云,致 丑○○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右 。 110 年12月16日 19時14分許 11,395元( 其中價值1, 000 元遊戲 幣已收到) 戊○○名 義LINE P ay Money 電支帳戶 ,嗣同日 19時31分 許轉帳12 ,000元至 上開中信 帳戶,再 於同日19 時38分許 提領現金 12,000元 嘉警2183卷: ①丑○○警詢筆錄(第11-12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15-17 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第19頁) ④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21頁) ⑤丑○○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23-27 頁) 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9頁) 2 庚○○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0 年 12月10日在新楓之 谷線上遊戲以暱稱 「優豆漿保字號」 向庚○○聯繫誆以 10,395元出售比官 網更便宜的強化道 具云云,致庚○○ 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匯款如右。 110 年12月18日 23時54分許 10,395元 戊○○名 義LINE P ay Money 電支帳戶 ,嗣翌日 15時43分 許轉帳28 ,000元至 上開中信 帳戶,再 於該日15 時45分許 提領現金 28,000元 嘉警2183卷: ①庚○○警詢筆錄(第33-35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37-39 頁) ③庚○○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41-45 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7頁) 3 酉○○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0 年 12月19日在新楓之 谷線上遊戲以暱稱 「優豆漿保字號」 向酉○○聯繫誆以 16,632元出售遊戲 裝備云云,致酉○ ○陷於錯誤,而依 指示匯款如右。 110 年12月19日 1 時4 分許 16,632元 同上,嗣 轉帳、提 款亦同上 嘉警2183卷: ①酉○○警詢筆錄(第51-52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53-54 頁) ③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55頁) ④酉○○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59-61 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霧峰局成功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3頁) 4 巳○○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0 年 12月21日在新楓之 谷線上遊戲以暱稱 「優豆漿保字號」 向巳○○聯繫誆以 16,848元出售閃炫 方塊道具云云,致 巳○○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右 。 110 年12月22日 1 時45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189 頁) 16,848元 戊○○名 義中信帳 戶,嗣同 日1 時45 分許轉帳 1,000 元 、16,000 元至上開 LINE Pay Money 電 支帳戶 嘉警2183卷: ①巳○○警詢筆錄(第67-68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69-70 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第73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5頁) ⑤巳○○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77-81 頁) 5 子○○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0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出售新楓之谷線 上遊戲之福袋云云 ,致子○○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8日 18時28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209 頁) 22,340元 戊○○名 義8591網 站帳號「 bgm00000 00」 嘉警2183卷: ①子○○警詢筆錄(第85-86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87-89 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第91頁、第95頁、第99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93頁、第97頁) ⑤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01 頁) ⑥子○○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105-111 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3 頁) ⑧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第213-214 頁) 111 年1 月28日 18時29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209 頁、偵36 58卷第81頁) 22,292元 111 年2 月2 日 14時35分許 21,600元 戊○○名 義LINE P ay Money 電支帳戶 6 亥○○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30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亥○○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2 月1 日 15時52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210 頁) 9,188 元 戊○○名 義8591網 站帳號「 bgm00000 00」 嘉警2323卷: ①亥○○警詢筆錄(第9-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13頁) ③亥○○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15-17 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1頁) ⑤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第27頁) 7 甲○○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2 月1 日在新楓之 谷線上遊戲聊天室 誆稱出售輪迴碑石 云云,致甲○○瀏 覽後與之聯繫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匯 款如右。 111 年2 月1 日 18時53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190 頁) 32,750元 戊○○名 義中信帳 戶,嗣同 日18時53 分許轉帳 32,500元 至上開LINE Pay Money 電 支帳戶 嘉警2183卷: ①甲○○警詢筆錄(第117-119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121-123 頁)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第127 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29 頁) ⑤甲○○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131-143 頁) 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45 頁) 8 陳逸宴 詐欺成員於111 年 2 月5 日在新楓之 谷線上遊戲誆稱出 售虛擬寶物云云, 致陳逸宴瀏覽後與 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右 。 111 年2 月5 日 9 時12分許 5,500 元 戊○○名 義LINE P ay Money 電支帳戶 嘉警2183卷: ①陳逸宴警詢筆錄(第147-148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149-150 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第151 頁) ④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53 頁) ⑤陳逸宴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155 頁) 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57 頁) 9 未○○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2 月5 日在新楓之 谷線上遊戲誆稱出 售遊戲裝備云云, 致未○○瀏覽後與 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右 。 111 年2 月5 日 9 時13分許 5,300 元 同上 嘉警2183卷: ①未○○警詢筆錄(第161-162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165-166 頁) ③未○○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167-179 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第181 頁) 10 寅○○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8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寅○○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8日 13時36分許 4,594 元 戊○○名 義8591網 站帳號「 bgm00000 00」 竹警0161卷:【併辦一】 ①寅○○警詢筆錄(第13-16 頁)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21-22 頁) ④寅○○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23-29 頁) 11 癸○○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9日以LINE暱 稱「勳(豆漿)登 記處」誆稱出售新 楓之谷線上遊戲之 虛擬寶物預購云云 ,致癸○○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9日 20時50分許 21,600元 戊○○名 義LINE P ay Money 電支帳戶 嘉警2624卷:【併辦二】 ①癸○○警詢筆錄(第7-9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10-11 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第12頁) ④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3頁) ⑤癸○○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14-17 頁) 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8頁) 12 戌○○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5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戌○○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5日 19時23分許 2,297 元( 原併辦意旨 書附表誤載 為「2,294 元」,應予 更正) 戊○○名 義8591網 站帳號「 bgm00000 00」 嘉警3110卷:【併辦二】 ①戌○○警詢筆錄(第23-25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26-27 頁) ③戌○○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29-35 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6頁) ⑤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第40頁) 13 乙○○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5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乙○○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5日 19時23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209 頁) 4,594 元 同上 嘉警3110卷:【併辦二】 ①乙○○警詢筆錄(第6-8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9-10 頁) ③乙○○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12-19 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0頁) ⑤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第39頁) 14 天○○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5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天○○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5日 20時30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209 頁) 2,297 元 同上 桃警7188卷:【併辦二】 ①天○○警詢筆錄(第23-25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27-28 頁) ③天○○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49-61 頁) 15 申○○ (原併辦 意旨書附 表誤載為 許「士」 銘,應予 更正,告 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6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申○○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6日 14時5 分許 2,297 元 同上 嘉警3832卷:【併辦二】 ①申○○警詢筆錄(第6-9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11-12 頁) ③申○○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13-14 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5頁) 16 辰○○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6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辰○○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6日 23時37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209 頁) 22,340 元 同上 嘉警3598卷:【併辦二】 ①辰○○警詢筆錄(第6-7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8-9 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第11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2頁) ⑤辰○○提供交易訊息(第13-14 頁) 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5頁) ⑦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第44頁) 17 丙○○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8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丙○○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8日 13時26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209 頁) 2,297 元( 原併辦意旨 書附表誤載 為「2,197 元」,應予 更正) 同上 嘉警3598卷:【併辦二】 ①丙○○警詢筆錄(第18-19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20-21 頁) ③丙○○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23-24 頁) ④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第47頁) 18 丁○○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8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丁○○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8日 19時11分許 6,891 元 同上 嘉警3832卷:【併辦二】 ①丁○○警詢筆錄(第18-20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22-23 頁) ③丁○○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24-28 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9頁) ⑤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第46頁) 19 午○○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9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午○○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9日 21時45分許 6,891 元 同上 中警6861卷:【併辦二】 ①午○○警詢筆錄(第5-7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9-11 頁) ③午○○提供交易訊息(第13頁) ④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第15頁) 111 年1 月30日 20時13分許 4,594 元 20 辛○○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29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辛○○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29日 21時19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210 頁) 22,340元 同上 嘉警2624卷:【併辦二】 ①辛○○警詢筆錄(第21-24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25-26 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第27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8頁) ⑤辛○○提供交易訊息(第30-31 頁) 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2頁) ⑦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第37頁) 21 己○○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31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己○○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31日 19時28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210 頁) 7,128 元 同上 嘉警2954卷:【併辦二】 ①己○○警詢筆錄(第6-8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10-11 頁) ③己○○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12-14 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第15頁) ⑤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第36頁) 22 卯○○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31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卯○○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2 月1 日 19時33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211 頁) 2,376 元 同上 中警3422卷:【併辦二】 ①卯○○警詢筆錄(第15-16 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17-18 頁) ③卯○○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19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 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1頁) 23 壬○○ (告訴人) 詐欺成員於111 年 1 月10日在8591網 站以會員帳號「bg m0000000」刊登佯 稱新楓之谷線上遊戲之閃炫預購云云 ,致壬○○瀏覽後 與之聯繫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 右。 111 年1 月11日 21時59分許 (參嘉警2183卷 第208 頁) 13,782元 同上 新北偵34908 卷:【併辦三】 ①壬○○警詢筆錄(第3-5 頁) ②壬○○提供交易訊息及對話紀錄 (第10-12 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13-14 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