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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林正雄鄭諺霓吳育汝

  • 當事人
    李德雄李佳津李雪鳳李曜同李瓊芬李曜廷陳寶全康聖輝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德雄 李佳津 李雪鳳 李曜同 李瓊芬 李曜廷 被 告 陳寶全 康聖輝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皓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56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德雄、李佳津、李雪鳳、李曜同、李瓊芬、李曜廷對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56號,被告陳寶全、康聖輝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對被告陳寶全、康聖輝、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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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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