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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育汝粘柏富鄭富佑

原告
陳林桂美 住嘉義縣○○鄉○○街00巷0號
被告
林益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702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林桂美對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702號,被告林益毅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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