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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7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易字第27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泉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毒偵字第458 號、第505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6 月7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虹儀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柯泉崎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柯泉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0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7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111年5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㈠於112年1月19日22時23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住處3樓房間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柯泉崎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於112年1月19日22時23分許對其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㈡於112年2月16日7時4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嘉義市興嘉公園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七、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起訴,檢察官黃銘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7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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