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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6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鄭諺霓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智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681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癸○○自民國110年5月中某日,加入「張鈞皓」(音同)、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南洋炸雞」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騙集團組織(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判決確定),擔任該詐騙集團之提款車手。癸○○、「張鈞皓」、「南洋炸雞」及其等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再由癸○○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交與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遂行詐騙。癸○○於提款當日均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被告癸○○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證人林清泉於警詢中之證述、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判決、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被告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如附表所示被告之提款日為110年6月7日、10日、11日、12日、13日、25日、26日、27日共8日,以每日2000元報酬計算,被告共獲得1萬6000元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編 號 被 害 人 詐騙理由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金額 證據 所處之刑 1 辰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電聯辰○○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退款,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嗣遭轉匯至中華郵政大雅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0年6月12日18時56分:49988元 同日19時8分:26998元 同日20時7分:29988元 110年6月12日19時14分:20005元 同日19時15分:20005元 同日19時16分:20005元 同日19時17分:17005元 同日20時15分:20005元 同日20時16分:10005元 同日20時49分:20005元 同日20時50分:10005元 110年6月13日0時13分:20005元 同日0時13分:20005元 同日0時15分:9005元 同日0時27分:20005元 同日0時28分:20005元 同日0時29分:10005元 同日0時30分:205元 辰○○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話紀錄、ATM交易明細表、網銀交易紀錄截圖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000-00000000000000 同日20時38分:29985元    2 辛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電聯辛○○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退款,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3日0時10分:50000元 同日0時25分:30000元 同日0時27分:19235元  辛○○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話紀錄、網銀交易紀錄截圖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亥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下午電聯亥○○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退款,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虎尾分行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7日 17時46分:49986元 同日17時52分:12099元 110年6月7日17時58分:30000元 同日17時59分:30000元 同日17時59分:30000元 同日18時16分:30000元 同日18時17分:20000元 同日18時28分:10000元 亥○○於警詢中之證述、網銀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戊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下午電聯戊○○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7日17時50分:27989元 同日18時13分:29986元 同日18時22分:10985元  戊○○於警詢中之證述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未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下午電聯未○○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7日18時13分:20017元  未○○於警詢中之證述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丁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0日下午電聯丁○○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基隆暖暖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0日18時10分:29988元 同日18時39分:29985元 110年6月10日18時22分:20000元 同日18時23分:10000元 同日18時44分:20000元 同日18時45分:9000元 丁○○於警詢中之證述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子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下午電聯子○○佯稱先前消費之信用卡資料遭駭客,需依指示操作,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枋寮水底寮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1日17時26分:24985元 110年6月11日17時38分:30000元 同日18時6分:20000元 同日18時6分:20000元 同日18時7分:10000元 同日18時16分:12000元 子○○於警詢中之證述、交易明細表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地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下午電聯地○○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退款,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11日17時57分:49989元  地○○於警詢中之證述、網銀交易紀錄截圖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甲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下午電聯甲○○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11日18時14分:12123元  甲○○於警詢中之證述、網銀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丑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電聯丑○○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1日20時15分:49988元 110年6月11日20時25分:20000元 同日20時25分:20000元 同日20時26分:10000元 同日20時27分:20000元 同日20時28分:15000元 110年6月12日0時55分:29000元 同日0時56分:300元 丑○○於警詢中之證述、網銀交易紀錄截圖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庚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晚間電聯庚○○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11日20時25分:35123元 同日20時29分:8123元  庚○○於警詢中之證述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午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晚間電聯午○○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11日20時32分:29987元 同日20時35分:29989元  午○○於警詢中之證述、網銀交易紀錄截圖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宇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下午電聯宇○○佯稱誤將其升級為陶板屋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12日0時48分:28985元 同日1時13分:7000元  宇○○於警詢中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戌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電聯戌○○佯稱先前入住西門國軍英雄文旅,誤將訂單混在一起,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宜蘭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2日16時56分:49986元 同日16時58分:35123元 同日17時1分:19959元 110年6月12日17時5分:5000元 同日17時5分:60000元 同日17時7分:60000元 同日17時8分:10800元 同日17時45分:10000元 戌○○於警詢中之證述、網銀交易紀錄截圖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乙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電聯乙○○佯稱誤將其升級為陶板屋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12日16時59分:29963元 同日17時11分:11985元  乙○○於警詢中之證述、網銀交易紀錄、簡訊翻拍照片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丙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晚間電聯丙○○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新光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5日21時45分:17000元 110年6月25日22時:20000元 同日22時1分:20000元 同日22時2分:7000元 丙○○於警詢中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己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晚間電聯己○○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25日21時47分:30000元  己○○於警詢中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巳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6日下午電聯巳○○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6日17時47分:31123元 110年6月26日18時4分:60000元 同日18時5分:21100元 巳○○於警詢中之證述、存摺帳戶內頁明細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卯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6日下午電聯卯○○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26日17時51分:49985元  卯○○於警詢中之證述、網銀交易紀錄翻拍照片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寅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晚間電聯寅○○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7日21時10分:30000元 同日21時19分:29985元 110年6月27日21時18分:20000元 同日21時19分:20000元 同日21時19分:20000元 同日21時20分:20000元 同日21時20分:20000元 同日21時22分:14600元 寅○○於警詢中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酉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晚間電聯酉○○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21時10分:9989元 同日21時14分:44012元  酉○○於警詢中之證述、網銀交易紀錄截圖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申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晚間電聯申○○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台中南屯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7日21時30分:49988元 110年6月27日21時41分:20000元 同日21時42分:20000元 同日21時43分:10400元 同日22時22分:60000元 同日22時23分:39000元 同日22時38分:600元 申○○於警詢中之證述、網銀交易紀錄翻拍照片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壬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晚間電聯壬○○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22時7分:45109元  壬○○於警詢中之證述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張 珮 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晚間電聯張珮佩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張珮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22時11分:29987元  張珮佩於警詢中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天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晚間電聯天○○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22時16分:24989元  天○○於警詢中之證述、網銀交易紀錄截圖 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