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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正雄吳育汝官怡臻

原告
陳慧捷
被告
賴俊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犯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74號案件,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是於民國112年4月20日繫屬本院,此觀諸本院收文章上之日期甚明,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繫屬本院時,被告被訴之上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本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索引卡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事訴訟程序尚不存在,依據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符法律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為程序判決,並無既判力,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74號案件已於112年4月25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357號案件受理,是原告仍可在該刑事案件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不包括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之期間)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自不待言,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官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0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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