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46號
- 原告
- 丘濬誠
- 被告
- 鄭嘉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66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醫療法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2日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