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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康敏郎王榮賓何啓榮

原告
李清華
原告
林素美
被告
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吳明通
被告
吳鑑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清華、林素美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1號被告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吳明通及吳鑑桓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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