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楊玉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楊玉婉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王韋竣律師 被 告 林學鴻 何錦榮即瑩興企業商行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二四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楊玉婉對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24號,被告林學鴻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