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官怡臻方宣恩余珈瑢

原告
楊玉婉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韋竣律師
被告
林學鴻
被告
何錦榮即瑩興企業商行
被告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列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二四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楊玉婉對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24號,被告林學鴻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