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 原告
- 楊玉婉
- 訴訟代理人
- 謝宏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韋竣律師
- 被告
- 林學鴻
- 被告
- 何錦榮即瑩興企業商行
- 被告
-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列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蔡篤昌
- 被告
-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二四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楊玉婉對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24號,被告林學鴻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