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德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德雄 李佳津 李雪鳳 李曜同 李瓊芬 李曜廷 被 告 陳寶全 康聖輝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皓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56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德雄、李佳津、李雪鳳、李曜同、李瓊芬、李曜廷對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56號,被告陳寶全、康聖輝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對被告陳寶全、康聖輝、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