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洪嘉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洪嘉駿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泰瀧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鄭雅璘律師 被 告 方新翔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