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 原告
- 洪嘉駿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泰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振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雅璘律師
- 被告
- 方新翔
- 被告
-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香
- 參加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