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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官怡臻余珈瑢陳昱廷

原告
洪嘉駿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
洪泰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雅璘律師
被告
方新翔
被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參加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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