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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康敏郎沈芳伃簡仲頤

原告
蘇○○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鄭裕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簡仲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