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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慧娟洪舒萍余珈瑢

原告
蘇士銘
被告
陳乾笙
被告
中國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址同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3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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