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東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東杰 石耀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 字第6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東杰、石耀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8條、 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87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羅東杰、石耀鈞明知「風雲」賭博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賭博網站,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0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22日止 ,由羅東杰取得上開賭博網站之代理商層級帳號、密碼,而取得創設下線會員帳號之權限後,擔任上開賭博網站之代理商,並代替賭客下注,石耀鈞則負責為羅東杰招攬賭客及向賭客收取簽注單與賭資。該賭博網站以「今彩539」、「香 港六合彩」及「大樂透」為賭博標的,其中「今彩539」之 賭博方式分成「二星」、「三星」,由不特定賭客從1至39 之號碼中任選2或3個號碼,核對台灣彩券公司每期所開出「今彩539」之號碼,如簽中可得簽注賭金相應倍數之彩金, 倘未簽中,下注之賭金歸該賭博網站上游管理者取得,羅東杰則依所代理層級可自賭客下注金額中獲一定比例之抽成佣金,再與石耀鈞朋分,以此方式利用上開賭博網站之虛擬公共場所聚眾賭博財物牟利。期間有賭客劉國輝(涉犯賭博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上開期間先後委託石耀鈞、羅東杰代為簽注,並積欠新臺幣3萬餘元賭債。嗣羅東杰、石 耀鈞於110年2月22日,糾眾前往劉國輝經營位於嘉義縣○○鄉 ○○村0鄰○○路0段000號「香水小吃部」,以暴力方式追討上 開賭債,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東杰、石耀鈞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國輝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羅東杰、石耀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自110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22日止,持續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均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2人藉由上開方式接受賭客簽注之同一行 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2 人雖坦認本案犯行,然否認有因此獲利之情事,而依卷內現存 事證,亦查無被告2人為本案犯行時有獲取犯罪所得,此部分 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