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王慧娟、林家賢、王品惠
- 法定代理人李佳容
- 原告吳雨倫
- 被告羅宇宏、嘉義房地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吳雨倫 被 告 羅宇宏 嘉義房地產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本院112 年度嘉簡字第1392號),經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翰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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