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黃美綾
- 被告尤珮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珮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628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智簡字第1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尤珮雅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尤珮雅明知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及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每件新臺幣(下同)約25元不等價格,透過蝦皮海外賣家及大陸地區淘寶網站購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商品後,並自民國110年10月某日起,透過網際網路 以Facebook(臉書)社群軟體之「尤珮雅」帳號利用直播功能,以每件仿冒商標商品購入成本價加上5至10元不等價格 出售,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警方於111年1月12日佯裝顧客購買仿冒商標圖樣之鑰匙圈1件、髮飾5件、耳環1對後,經 送鑑定確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再經警方於111年3月1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嘉義縣○○鎮○○里○○○000○00號住 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含上開蒐證而購入之物),經送請商標權人驗證後,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所有供述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尤珮雅對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智易卷第30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49號搜索票(見警卷第17頁,智簡卷第73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18至20頁,智簡卷第73至79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委任書(見警卷第22至23頁)、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警卷第24至56頁反面)、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仿冒品鑑價報告(見警卷第57至62頁)、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查詢、委任狀(見警卷第63至70頁)、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71至73頁反面)、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陳報狀、授權委任狀、市值估價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警卷第78至82頁)、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見警卷第83至84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授權書、商標註冊檢索資料(見警卷第85至113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委任人伊芙聖羅蘭公司)、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14至118頁正反面)、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委任人固喜 歡固喜公司)、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見警 卷第120至127頁)、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委任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查詢、委任狀(見警卷第129至133頁)、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查詢(見警卷第134至137頁)、埃爾梅斯國際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39至142頁)、社群軟體Facebook直播影片截圖、對話紀錄(見警卷第143至155頁)、電子郵件GMAIL擷圖資料、統一發票影本 (見警卷第156至158頁)、證物照片(見警卷第159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171頁)、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 代碼資料(見警卷第170頁)、萬國法律事務所112年6月30 日刑事陳報狀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登記影本、修正後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智簡卷第45至51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清單(智簡卷第55至63頁)、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智簡卷第81至99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智簡卷第101至107頁)各1份附 卷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前揭員警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僅屬販賣未遂,惟商標法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並無設處罰之規定,應僅構成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為前揭販賣行為所吸收。 ㈡被告自110年10月間起至111年3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接連販 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係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各商標權人之 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被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非但造成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其等之合法商品信譽與品質受質疑,其所為誠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賠償告訴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各2萬 元,共6萬元,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及刑事陳報㈡狀各1份可考,可認被告確有悔意,考量其無同罪質性之前科紀錄、犯罪所得供作家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時間、售出侵害商標權商品單價甚微,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已婚,育有3位未成年子女,原為家庭主婦,後因配偶近期捐肝 給父親而申請留職停薪,其始外出工作,目前是試用期,月薪26,400元(見本院智易卷第38至39頁),及審酌告訴人等對本案量刑之意見及因權衡訴訟實益而撤回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緩刑諭知,以啟自新。 四、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鑑定之結果,皆屬仿冒商標商品,是上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查被告自營業起至為警查獲期間,販售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商品共獲利12,000元乙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警卷第9頁,本院智易卷第38頁),雖 未扣案,然被告業已賠償前開告訴人共6萬元,詳如上述, 上開和解所賠償之金額已逾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若再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購入並陳列販賣如附表三所示商品行為,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二、然查,惟按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固有在臉書直播拍賣陳列及販賣附表三編號1所示商品之行為,且經商標權人鑑定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物品係侵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註冊商標,有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市值估價表(見警卷第74至77頁)各1份,然附表三編號1所示商標圖樣之註冊審定號所載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均未包含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商品,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2紙(見本院智簡卷第35至41頁);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無標註有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註冊商標;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標示「DIOO」字樣之戒指1件,經鑑定人回覆不予鑑定,有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129頁)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5所示之戒指及項鍊各1件,則均未送鑑定,上揭商品均難認定屬侵害商標權商品,被告此部分難謂屬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是依現有卷內證據,自無從以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罪相繩,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智慧財產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承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侵害商標權部分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 審定號 指定商品 商標專用權限 1 HELLO KITTY臉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髮夾、髮帶 121年11月15日 2 HELLO KITTY臉圖 同上 00000000 玩具 120年9月30日 3 KUROMI & Device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KUROMI圖樣」) 同上 00000000 髮夾、髮帶 118年4月15日 4 MY MELODY & Device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MY MELODY圖樣」) 同上 00000000 髮夾、髮帶 、玩具 119年6月15日 5 Little Twin Stars及圖 同上 00000000 髮夾、髮帶 119年6月15日 6 babycinnamon(Device)(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大耳狗圖樣」) 同上 0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00000000) 髮夾、髮帶 112年8月31日 7 POMPOMPURINポムポムプリン+圖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為「POMPOMPURIN圖樣」) 同上 00000000 玩具 119年6月15日 8 KEROKEROKEROPPI & Device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KEROKEROKEROPPI圖樣」) 同上 00000000 髮夾、髮帶 120年7月15日 9 Device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佩佩豬圖樣」)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00000000 束髮飾、玩具 115年6月15日 10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DORAEMON小叮噹圖樣」)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00000000 髮夾、髮圈 121年2月15日 11 蠟筆小新 CRAYON SHINCHAN 及圖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蠟筆小新圖樣」)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00000000 髮夾 119年8月15日 12 蠟筆小新及圖CRAYON SHIN CHAN クレヨンしんちゃん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蠟筆小新圖樣」) 同上 00000000 耳環 116年4月15日 13 Monogram )( bi-colored(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香奈兒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戒指、項鍊、耳環 117年3月31日 14 LV LOGO(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LV圖樣」)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耳環、戒指項鍊 112年6月30日 15 FLEUR dans un losange (fig.)(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LV圖樣」) 同上 00000000 耳環、項鍊 114年11月15日 16 FLEUR(figurative)(annexed)(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LV圖樣」) 同上 0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00000000) 耳環、項鍊 116年9月15日 17 FLEUR dans un cercle (figurative)(annexed)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LV圖樣」) 同上 00000000 耳環、項鍊 116年9月15日 18 DECOR FLORAL (fig.)(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LV圖樣」) 同上 00000000 耳環、項鍊、戒子 114年5月15日 19 Monogram Canvas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LV圖樣」) 同上 00000000 耳環、項鍊、戒子 121年11月30日 20 LOUIS VUITTON (word mark)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LV圖樣」) 同上 0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000000) 耳環、戒指、項鍊 112年2月15日 21 LV Circle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LV圖樣」) 同上 00000000 耳環、項鍊 114年8月31日 22 YSL (label)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00000000 耳環、戒指 113年8月31日 23 GG (00) (WITHOUT SHADOWS)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GUCCI圖樣」)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首飾、拖鞋 115年8月31日 24 GG (1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GUCCI圖樣」) 同上 00000000 首飾、拖鞋 114年6月15日 25 GG(20)(WITHOUT SHADOWS)(LOGO)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GUCCI圖樣」) 同上 00000000 髮夾 121年5月31日 26 GUCCI(墨色) 同上 00000000 貴金屬 120年5月15日 27 GUCCI(墨色) 同上 00000000 拖鞋 118年5月15日 28 Dior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耳環、戒指、手鍊 113年12月15日 29 CD 同上 00000000 耳環、戒子、項鍊 121年4月15日 30 J'ADIOR 同上 00000000 耳環、戒指、項鍊 116年11月15日 31 MK MICHAEL KORS and Device(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MK圖樣」)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手鍊 115年5月15日 32 design H encercle simple(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HERMES圖樣」)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00000000 耳環 117年9月15日 附表二:扣案物品部分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 註 1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HELLO KITTY臉圖」註冊商標之髮飾 146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57正反面頁)。 2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HELLO KITTY臉圖」註冊商標之戒指玩具 6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57頁反面)。 3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HELLO KITTY臉圖」註冊商標之耳環 6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58頁)。 4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KUROMI & Device」註冊商標之髮飾 50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58頁)。 5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MY MELODY & Device」註冊商標之髮飾 64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58頁反面)。 6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MY MELODY & Device」註冊商標之戒指玩具 17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59頁)。 7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Little Twin Stars及圖」註冊商標之髮飾 52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59正反面頁)。 8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babycinnamon (Device)」註冊商標之髮飾 41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59反面、60正反頁)。 9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POMPOMPURINポムポムプリン+圖」註冊商標之髮飾 18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60正面頁)。 10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KEROKEROKEROPPI &Device」註冊商標之髮飾 9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60反面頁)。 11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Device」註冊商標之髮飾 3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67頁)。 12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Device」註冊商標之耳環 12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67頁)。 13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蠟筆小新CRAYON SHINCHAN 及圖」註冊商標之髮飾 6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國際影視有線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71反面至72正面頁)。 14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蠟筆小新及圖CRAYONSHIN CHAN クレヨンしんちゃん」註冊商標之耳環 6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國際影視有線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72正反頁)。 15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註冊商標之髮飾 4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國際影視有線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71正反頁)。 16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Monogram )( bi-colored」註冊商標之耳環 140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及蒐證購入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證明書(見警卷第83頁)。 17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Monogram )( bi-colored」註冊商標之項鍊 8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證明書(見警卷第83頁)。 18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Monogram )( bi-colored」註冊商標之戒指玩具 3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證明書(見警卷第83頁)。 19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5、20、22所示「LV LOGO」、「Monogram Canvas」、「LV Circle」註冊商標之耳環 32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02至103頁)。 20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5及21所示「LV LOGO」、「LOUIS VUITTON (word mark)」註冊商標之髮夾 3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02至103頁)。 21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5至22所示註冊商標之項鍊 2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02至103頁)。 22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YSL (label)」註冊商標之耳環 20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15至116頁)。 23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YSL (label)」註冊商標之戒指 1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15至116頁)。 24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4至25所示「GG (00) (WITHOUT SHADOWS)」、「GG (17)」註冊商標之首飾 8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1至122反面頁)。 25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4至25所示「GG (00) (WITHOUT SHADOWS)」、「GG (17)」註冊商標之首飾 7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1至122反面頁)。 26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GG(20)(WITHOUTSHADOWS)(LOGO)」註冊商標之髮夾 4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1至122反面頁)。 27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4至25、27所示「GG (00) (WITHOUT SHADOWS)」、「GG (17)」、「GUCCI(墨色)」註冊商標之拖鞋 1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1至122反面頁)。 28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Dior」、「CD」、「J'ADIOR」註冊商標之耳環 20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9頁)。 29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Dior」、「CD」、「J'ADIOR」註冊商標之戒指 5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9頁)。 30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Dior」、「CD」、「J'ADIOR」註冊商標之手鍊 1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29頁)。 31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MK MICHAEL KORS and Device」註冊商標之手鍊 1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35頁)。 32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design H encercle simple」註冊商標之耳環 2件 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 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141頁)。 附表三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或備註 註冊審定號 1 小丸子商標髮飾 3件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為「櫻桃小丸子圖樣」) 00000000 2 佩佩豬商標耳環 6件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00000000 3 Dior商標戒指 1件 因標註「DIOO」字樣而不予鑑定 (欄位空白) 4 HERMES商標戒指 1件 未送鑑定 (欄位空白) 5 HERMES商標項鍊 1件 未送鑑定 (欄位空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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