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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13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威憲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秀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17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智易字第2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周秀瑩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周秀瑩明知附表一所示字樣及圖樣,係英屬維京群島商Geneva Laboratories Limited(下稱日內瓦實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乳霜、乳液、肥皂、香水、化妝品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該等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竟仍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由周秀瑩以曾建勲提供之思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思洛公司)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蝦皮拍賣網路平臺帳號「beatiful.girl」(下稱本案蝦皮帳號),復提供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銀帳戶)作為本案蝦皮帳號收款帳戶後,再將本案蝦皮帳號交付予前揭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使用,並由該人於未經日內瓦實驗公司同意或授權情形下,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至23日間,在不詳地點,經由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售「澳洲Bio-oil百洛油修復淡化孕娠紋痘印黑色素200ml學生護膚產後護理妊辰」之商品訊息,致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有混淆或誤認該商品與日內瓦實驗公司所提供者相同或有關聯,而侵害日內瓦實驗公司之商標權。嗣日內瓦實驗公司派員瀏覽蝦皮購物網站,佯為消費者下訂上開商品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並送鑑定,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周秀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蔡孟芩於警詢之指述(見警卷第54至58頁);證人曾建勲於偵查之陳述(見偵卷第327至329頁)。

㈢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註冊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號查詢結果、百洛Bio-Oil商標侵權報案資料整理電子檔各1份(見警卷第68至71、92頁)。

㈣下單採證購買流程截圖及仿冒商標商品及其外包裝照片、交貨便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72至86、104頁)。

㈤告訴人聲明Union Swiss(Pty)Limited鑑定人資格聲明書影本、日内瓦實驗公司FTIR檢驗報告(Sample:TW129)鑑定報告正本及中文翻譯本(見警卷第87至91頁)。

㈥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5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521011S號函暨所附本案蝦皮帳號申設資料、110年8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811003S號函暨所附本件蝦皮帳號撥款紀錄、110年12月7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207004S號函暨所附本案蝦皮帳號交易訂單各1份(見警卷第93至94、114至115頁,偵卷第187至195頁)。

㈦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各1份(警卷第95、105頁)。

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思洛公司)、高雄市政府110年10月0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053790900號函暨附件思洛公司最近變更登記表、瀚鑫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警卷第96、99至103、106至108頁)。

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0887號函暨所附本案中信銀帳戶基本資料、存款明細(警卷第109至113頁)。

㈩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物品相片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品保管單(見偵卷第175、185頁,本院智易卷第13、33頁)。

三、論罪科刑:

㈠查本件查獲經過,係由告訴人日內瓦實驗公司人員佯裝買家上網訂購後而循線查獲,實質上告訴人並無購買真意,係為求查緝犯罪、人贓俱獲而佯稱上網購買,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是被告該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尚未達既遂程度,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其所為應僅止「意圖販賣而陳列」。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本案被告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商品之單一犯意,自110年2月19日起至23日止,共同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分工,由該人以被告提供之本案蝦皮帳號,在網際網路上陳列、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為之,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於107年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傷害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2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74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確定,經嘉義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接續執行,入監執行後,於108年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加以主張,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為證,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受有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察官固以被告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主張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然本院審酌被告上開執行完畢之前案之犯罪型態、罪質、侵害法益之種類、情節、程度均與本案殊異,又非於一定期間內重複犯相類犯罪,尚難僅因其曾有受上開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即逕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案爰不加重最低本刑,惟被告上開前科紀錄,仍得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於量刑時予以負面評價,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共同以本案蝦皮帳號販賣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累及我國國際名聲,所為於法有違,考量被告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金額之犯罪情節,酌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及犯罪手段、所生之危害、仿冒商品之市價、販售之期間、前科素行,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智易卷第5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屬仿冒商標商品,業經核對卷內相關鑑定報告書及商標檢索系統產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資料,認屬侵害被害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天儀到庭執行職務。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 註冊號 申請人 1 Bio-Oil字樣及圖 00000000 日內瓦實驗公司 2 百洛字樣 00000000 日內瓦實驗公司 3 Bio-Oil字樣 00000000 日內瓦實驗公司 4 PurCellin Oil字樣 00000000 日內瓦實驗公司 
附表二:
編號 商標 數量 1 Bio-Oil商標護膚油 1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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