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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沈芳伃

  • 被告
    王孟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孟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孟倫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 :零點貳參參公克)及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並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第7-9行「111年5月20日、23日某時,分別在不詳 地點,各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 成年女子、某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小包 (重量皆不明)」,更正為「111年5月23日某時許,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購得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詳見毒偵卷第35頁被告 偵訊筆錄已自承第一次買的毒品已施用完畢,於施用完畢後第二次買的還剩一點點,故放在本案查獲藏放毒品之藍色背包裡面等情)。 (二)犯罪事實一第10行「111年5月23日3時28分許」更正為「111年5月23日3時25分許」。 (三)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4-5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 品111年7月20日檢驗鑑定書1份等在卷可稽」更正為「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111年7月12日檢驗鑑定書1份等 在卷可稽」。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王孟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刑之加重(累犯):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有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毒偵卷第6-13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審酌被告本案並無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之適用,是被告 本案所犯之罪,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量刑審酌: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極易滋生其他犯罪,惡化社會治安,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經警查獲後,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持有毒品重量非鉅,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目的係供自行施用,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1頁)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 本案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233公克),經鑑定結果其內容物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卷第16頁)在卷可佐,依上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鑑驗所 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148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王孟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1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入法務部○○○○○○○○○○○服刑,於110年3月 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5月20日、23日某時,分別在不詳地點,各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女子、某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各1小包(重量皆不明)而持有之。嗣王孟倫 於111年5月23日3時28分許涉嫌侵入位於嘉義縣○○市○○里○○○ 0○0號之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行竊(王孟倫所涉竊 盜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青松樂活 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張國龍發現並報警處理,王孟倫因害怕為警查獲其通緝犯身分,因而躲藏在該公司廁所內,但仍為到場之警察查獲並逮捕之,惟逮捕時未發現其持有毒品,且王孟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署發布通緝在案,警方報告偵辦後即將被告送入矯正機關服刑,然皆未採集王孟倫之尿液送驗,又張國龍於上開竊盜現場復發現王孟倫持有之藍色背包1件,再通知警方到場檢視,發現其 內有疑似毒品結晶物1包(毛重0.48公克),經警送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檢驗後才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孟倫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坦承不諱,復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11年5月23日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押物品收據1份、扣 押物照片共4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111年7月20日檢驗鑑定書1份等在卷可稽,復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扣案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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