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俊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龍 羅淵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李鳳翔律師 賴巧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613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俊龍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柒仟零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羅淵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9行補充「嗣後陳俊龍依約完成如附表所示16件採購案件,並分別取得如附表「決標金額」欄所示16件採購案件之金額,獲取前開16件採購案件金額1成之利潤,合計新臺幣(下同)1,367,020元(計 算式:16件採購案件之總金額13,670,195元×10%=1,367,019 .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不當利益。陳俊龍另給付羅淵守 報酬5萬元之不當利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俊龍 、羅淵守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俊龍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 投標罪,共16罪。被告羅淵守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16罪。 ㈡被告陳俊龍利用不知情之助理莊珮容下載如附表所示16件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並製作投標文件後向招標機關投標,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陳俊龍分別向被告羅淵守借用晉強企業社名義、公司大小章及商業登記資料參與如起訴書附表所示16件採購案件之投標行為,以及被告羅淵守分別出借晉強企業社名義、公司大小章及商業登記資料與被告陳俊龍參與如起訴書附表所示16件採購案件之投標,其各行為之犯意有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本案被告陳俊龍向被告羅淵守借用晉強企業社牌照,及被告羅淵守將晉強企業社牌照出借予被告陳俊龍,以承辦政府採購案件,製造形式上符合法定投標廠商資格之假象,架空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投標制度,有害公共利益,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陳俊龍、羅淵守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陳俊龍得標後確有實際施作工程,兼衡被告陳俊龍、羅淵守於本案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獲得之利益,以及被告陳俊龍、羅淵守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詳本院易字卷第43至44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 被告陳俊龍、羅淵守所犯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陳俊龍、羅淵守本案所犯,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陳俊龍、羅淵守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本院考量被告陳俊龍、羅淵守因一時失慮,即借用及出借牌照供以投標,致罹刑典,而其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諒其等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分別予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另本院考量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有害於公共利益,且採購案件所涉之工程款項金額非少,應斟酌被告陳俊龍、羅淵守之犯罪情狀及資力,期均能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陳俊龍、羅淵守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 依檢察官之命令,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符社會正義,用啟自新。 四、沒收: 關於被告陳俊龍、羅淵守之犯罪所得,據被告陳俊龍陳稱:每個標案之利潤約1成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被告羅 淵守陳稱:提供牌照與被告陳俊龍投標,我共獲得5萬元等 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是可據此計算被告陳俊龍、羅淵守各自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367,020元(計算式:16件採購案件總金額13,670,195元×10%=1,367,019.5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5萬元,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分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七、本件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天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朴子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131號被 告 陳俊龍 羅淵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龍係大盛幼教用品社(址設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 )之負責人,羅淵守則係晉強企業社(址設臺南市○○區○○路00 0巷0○0號)之負責人,2人為相識多年之好友。緣如附表所示 嘉義縣轄內之招標機關獲教育部核定補助,辦理如附表所示之16件採購案件上網招標公告,陳俊龍得知上開招標訊息後有意投標,惟因大盛幼教用品社為非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無法承攬上開採購案件,其明知廠商間不得借用他人名義、牌照投標,為求承攬如附表所示之工程,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16件採購案件之招標期間內某時,指示不知情之大盛幼教用品社助理莊珮容自網路上下載如附表所示之16件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後,再由陳俊龍向羅淵守借用晉強企業社之大小章、商業登記資料等投標所需證件,羅淵守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使陳俊龍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同意出借上開晉強企業社之證件予陳俊龍,陳俊龍再指示不知情之莊珮容製作各該採購案件之投標文件並蓋用晉強企業社之大小章後,以晉強企業社名義向各該招標機關投標。嗣如附表所示之16件採購案件於如附表所示之開標日期,開標結果均由晉強企業社以如附表所示之決標金額得標。迨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派員於民國111年8月8日稽核如附表所示之16件採購案件,發 現各該標案於開標、履約階段,均有陳俊龍參與及往來公文之廠商聯絡地址為大盛幼教用品社之登記營業地址等採購異常情形,經嘉義縣政府調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俊龍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羅淵守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莊珮容之證述 如附表所示之16件採購案件之投標作業,係證人莊珮容依被告陳俊龍之指示辦理,投標所需之晉強企業社證件,亦係由被告陳俊龍所交付等事實。 4 證人陳俊松之證述 1、證人陳俊松為被告陳俊龍之胞弟,受被告陳俊龍指派,在如附表所示之16件採購案件工地現場負責指揮調度工作及管理工地之事實。 2、證人陳俊松未曾在晉強企業社工作,亦未曾受被告羅淵守指派任何工作之事實。 5 嘉義縣政府政風處案件調查報告、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111年11月9日審嘉縣三字第1110052606號函所附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異常態樣說明、彙整表、晉強企業社、大盛幼教用品社登記資料、如附表所示之16件採購案件之決標公告、招標、決標、履約過程相關文件影本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6 晉強企業社、大盛幼教用品社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如附表所示之16件採購案件之支出憑證、付款紀錄影本、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查詢列印資料、晉強企業社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俊龍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 牌投標罪嫌;被告羅淵守所為,則係犯同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投標罪嫌。被告2人如附表所示之16次借牌投標、容許 他人借牌投標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檢察官 陳 美 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鄭 玉 芳 附錄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招標機關 採購案件名稱 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新臺幣) 1 竹崎鄉中興國民小學 附設幼兒園新設遊戲場統包改善計畫 110年2月23日 55萬8904元 2 竹崎鄉中興國民小學 109年度遊戲場汰換更新統包改善計畫 110年2月19日 83萬8841元 3 民雄鄉興中國民小學 興中國小兒童遊戲場拆除新建統包 工程 110年4月9日 120萬6450元 4 中埔鄉沄水國民小學 嘉義縣中埔鄉沄水國民小學110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採購案 110年3月29日 90萬元 5 六腳鄉灣內國民小學 嘉義縣灣內國民小學兒童遊戲場改善-綜合體能遊具組財物採購 110年4月23日 90萬元 6 六腳鄉灣內國民小學 嘉義縣灣內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遊戲場財物採購 110年4月23日 60萬元 7 大林鎮大林國民小學 109年度兒童遊戲場改善採購案 110年3月18日 128萬元 8 梅山鄉瑞里國民小學 嘉義縣梅山鄉瑞里國民小學110年度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設備採購案 110年3月5日 90萬元 9 梅山鄉瑞里國民小學 嘉義縣梅山鄉瑞里國民小學110年度公共化幼兒園遊戲場改善計畫設備採購案 110年3月5日 60萬元 10 中埔鄉社口國民小學 嘉義縣社口國小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設備採購案 110年1月13日 90萬元 11 大林鎮三和國民小學 嘉義縣三和國民小學110年度遊戲場更新汰換工程 110年1月14日 90萬元 12 太保市安東國民小學 嘉義縣太保市安東國民小學109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 110年1月25日 90萬元 13 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嘉義縣民和國小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採購案 110年2月19日 90萬元 14 梅山鄉太興國民小學 嘉義縣梅山鄉太興國小110年 度公共化幼兒園遊戲場改善財物採購案 110年3月9日 59萬7000元 15 六腳鄉北美國民小學 嘉義縣北美國小110年公立國 民小學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 110年5月10日 90萬元 16 民雄鄉公所 民雄鄉立幼兒園109年度改善教學環境設備─安全地墊 110年1月26日 78萬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