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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郭振杰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官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官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林因犯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聲請書附表所載事項更正之說明:

㈠聲請書就附表編號2罪刑之「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雖記載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110年5月20日」,然觀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受刑人此部分罪刑有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判決而確定。再觀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判決,可知該案檢察官曾就附表編號2之罪刑及所主張與受刑人附表編號2罪刑有關,但經原審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皆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故附表編號2之罪刑,其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應分別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

㈡而聲請書就附表編號3至5之罪刑,其「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之案號、日期,雖均記載「110年度簡上字第14號」、「110年5月27日」,然觀諸卷附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號、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等刑事判決,可知附表編號3至6之罪刑,原先是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一併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後本院於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後,僅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於110年5月27日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從而,堪認附表編號3至5之罪刑雖然原與編號6之罪刑,由本院以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判決判處罪刑,然其後僅附

表編號6之罪刑經提起上訴,附表編號3至5之罪刑即非上訴之範圍,故於被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法定上訴期間屆滿時,應均已確定。再經本院詢問該案第一審承辦股,經告知附表編號3至5之罪刑之確定日為109年12月9日,有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是以,附表編號3至5之「最後事實審」之案號、日期應為「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109年10月30日」,而「確定判決」之案號、日期則為「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109年12月9日」。㈢另關於聲請書附表所記載之「犯罪日期」欄之犯罪時間,其中部分犯罪均有相當延續性,並非僅有單日所為構成犯罪,故應將此部分犯罪日期更正為該犯罪延續期間。另其中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而聲請書附表編號4乃是犯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依卷附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判決附件之附表二所載不實統一發票開立時間包含「101年5月」、「101年7月」,則就此部分乃是逃漏應於101年7月15日前申報101年5、6月期別,與應於101年9月15日前申報101年7、8月期別之營業稅,是此部分犯罪時間應為101年7月1日至9月15日前某時。另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乃是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與他人,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另參酌本院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判決附件之附表一所載不實統一發票開立時間包含「101年6月」、「101年7月」,可知此部分是於101年6月間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應於101年7月15日前申報101年5、6月期別,與應於101年9月15日前申報101年7、8月期別之營業稅,故此部分犯罪時間應為101年6月間某日至101年9月15日前某時。再聲請書附表編號7、8之犯罪事實,依卷附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2號判決,可知是取得該判決附表一不實統一發票後逃漏營業稅,與開立該判決附表二不實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其中附表一不實統一發票開立時間為「106年9月」、「106年10月」,此部分堪認是逃漏應於106年11月1日至15日間申報106年9、10月期別之營業稅,犯罪時間即為106年11月1日至15日前某時;另附表二不實統一發票開立時間包含「106年9月」、「106年10月」、「106年11月」,其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時間應為106年9月某日至106年11月某日,而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應於106年11月15日前申報106年9、10月期別之營業稅,及應於107年1月15日前申報106年11、12月期別之營業稅,故此部分犯罪時間應為106年9月某日至107年1月15日前某時。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就附表編號6之罪認量刑過輕提起上訴,而後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違反商業會計法 違反公司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6月20日至8月28日 101年7月31日 101年4月23日至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62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9184號等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6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27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6日 108年8月20日 109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2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4日 110年5月20日 109年12月9日 備    註  編號1至6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66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違反稅捐稽徵法 違反商業會計法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7月1日至9月15日日前某時 101年6月某日至同年9月15日前某時 107年11月1日至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65號等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65號等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6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0月30日 110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303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4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110年5月27日 備    註  編號1至6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661號)   
編號  7. 8.  罪名  違反稅捐稽徵法 違反稅捐稽徵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9月至同年11月15日前某時 106年9月某日至107年1月15日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5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92號 111年度訴字第5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92號 111年度訴字第592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9日  備    註  編號7至8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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