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22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賴永全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期間,於112年5月30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406條之規定,同年6月21日修正增訂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第3項定有明文。是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於同年月23日生效施行時,抗告期間(送達裁定後5日)尚未屆滿,抗告期間之計算,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即抗告期間為10日。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賴永全因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於112年6月1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後,上開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受刑人本人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承上開規定,本件抗告期間為10日,是本件抗告期間應自該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即同月27日起算,計至同年7月6日止,抗告期間即已屆滿。惟受刑人遲至同年7月7日始向法務部○○○○○○○○○○○提出抗告狀,有抗告狀上所蓋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戳為憑,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其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