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國棟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國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國棟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